索 引 号 | 11152700117272136 /2013-2559910 | 主题分类 | 农牧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鄂府发〔2013〕58号 |
成文日期 | 2013-10-28 | 公文时效 | 失效 |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推进全市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提升农牧业公共服务水平,构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加快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建设进程,保障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1次常务会议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坚持“科教兴农”理念,加快推进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体系改革,加强机构、队伍、机制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全市农牧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技术支撑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农村牧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合理配置资源,优化队伍结构,科学设置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机构;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双重管理,以旗区为主,加大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服务设施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力度;坚持优化服务,强化管理和指导,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解决基层农牧业科技服务缺位和不到位等问题。
(三)总体目标。建立以农牧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主导、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牧业科研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适应现代农牧业发展的新型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体系。
二、推进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体系改革
(四)推行综合建站。以苏木乡镇为单位,有效整合农技、畜牧、渔业、农机、农畜产品监督管理、农牧业经营管理、农牧业信息服务等站所资源,设立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综合站(下称综合站)。原则上每个苏木乡镇设置一个综合站,全市整合建设50个综合站。综合站实行站长负责制,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站内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协调、统一财务管理。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水利技术推广机构不纳入综合站整合范围。
(五)明确职能职责。综合站承担的主要职能职责是:农牧业生产中动植物新品种和新技术的选育、引进、试验、示范;农牧业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和服务;品种资源的繁育、保护及利用;农作物和草原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牧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畜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和检测、标准化实施指导、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推广与示范;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技术服务;农牧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理;农牧业资源、草地资源、渔业资源、农牧业生态环境监测;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农牧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六)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以旗区为主、双重管理”的管理体制,旗区农牧业、农机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机构人、财、物及相关业务的管理,苏木乡镇负责当地农牧业公共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公共服务机构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苏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及农牧民等服务对象的意见。
(七)妥善处置资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综合站成立前原有资产进行清理核实、造册登记,并保持原管理渠道不变。综合站成立后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投入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资产置换时,行业主管部门要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资产,置换后形成新的资产,要根据原资产评估价明确各相关部门资产比重并签署协议,共同管理。
(八)科学核定编制。原则上按照每2—3万亩耕地配备1名农技推广员、每2—3万头只牲畜(以羊单位计算,下同)配备1名畜牧技术推广员的标准,为每个苏木乡镇综合站设置8—12名编制,并合理设置各类专业人员比例,确保站内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低于全站总编制的80%,确保各旗区在农牧业一线工作的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农牧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
(九)严格竞聘上岗。坚持“按需设岗”,实行全员聘用制,对现有在编在岗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落聘人员,参照所在旗区事业单位改革有关人员分流的规定妥善安置。根据编制和工作需要,需新增用人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和要求,公开向社会招聘。新招聘人员须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农牧业及相关专业人员。
三、加强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十)加强基础建设。制定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苏木乡镇现有资源,采取旧站改建、资源置换、配套完善技术装备等方式,切实加快综合站基础建设进度。每个苏木乡镇提供50—100亩土地,作为综合站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用地,将其打造成农情信息采集基地、优质农畜产品试验示范基地、农技人员和农牧民培训教育基地、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基地。
(十一)提高队伍素质。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完善培训机制,全面加强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公共服务人员聘任、考核、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落实公共服务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和待遇,广泛吸纳优秀人才,切实提高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十二)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人员指导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其他农牧户的服务入户机制,开展形式多样、切合实际的公共服务活动,构建服务人员到村、技术服务到户、技术要领到人的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长效机制。
(十三)促进多元发展。积极发展以农畜产品加工技术服务为主的多元化农牧业社会服务组织,推动农资供应、农畜产品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性服务实现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等开展各类技术服务。加强信用建设和行业自律,促进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密切协作,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推动各项改革建设工作顺利开展。2013年底前,各旗区要全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制度建设、人员定岗定位及分流到位等工作,2014年要完成50个综合站基础设施建设工作,2015年要确保所有综合站正常运行。
(十五)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机构有效开展工作。综合站履行职能所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及重大病虫害预警防治、新型农牧民培训等费用纳入旗级财政预算,其中工作经费原则上每站每年不少于25万元,或按服务范围内耕地每亩每年1元、牲畜每只每年0.5元的标准予以安排;人员工资划转到旗区财政,统一发放,同时享受与旗区事业单位人员同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
(十六)严格监督考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共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将农牧业公共服务人员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服务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积极探索建立旗区农牧业管理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人员的新机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推进基层农牧业公共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中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混编混岗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各旗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