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52700117272136 /2015-256011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鄂府发〔2015〕10号
成文日期 2015-01-19 公文时效 失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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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加快解决影响我市科学发展、转型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现就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能力建设,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着力解决环境监管队伍综合素质薄弱的问题,加强环境监测、在线监控和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一)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全力推进环境监测业务、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2015年底前,建成市旗区两级环境空气质量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系统;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的环境监测站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验收,并建成投用6参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逐步建设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超级子站,实现环境空气污染状况和主要污染因子的实时监测分析。2016年底前,建成监测站综合实验室和辐射监测实验室,实现全样品本地检测;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建成激光雷达监测系统,实时监控企业排污状况。2017年底前,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建成二恶英实验室、在线源解析和在线源识别系统。

  (二)加强监控能力建设。依托我市实施大数据产业发展(智慧城市)项目的机遇,推进“智慧环保”项目建设,实现多样性数据与信息的汇聚与共享,防止分散式建设,形成信息孤岛。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的原则,于2015年底前完成环保在线监控与信息化建设及验收工作。完善“四级”联动监管模式,在确保国控可控企业联网基础上,着力推进市控可控企业的联网监管工作,全面保障国家、自治区、市、旗区四级三层环保专用网络畅通。在运用信息化建设引领各项业务的基础上,确保各旗区的在线监控数据月传输有效率达到85%以上。加大在线监控设备现场核查频次,针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有关规定处罚。新增实施在线监控企业,严格按照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前提交相关材料并录入信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或停运时,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故障停运报告并在2小时内修复故障,超过2小时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每日四次的人工监测数据并录入国发软件系统。根据全市在线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要求,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培养机制,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环境监管执法激励制度。未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经济开发区(园区)环境监察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矿区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2015年底前,所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接受国家和自治区举办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要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选拔的原则新进工作人员,打造一支“守纪律、有担当、会执法、创一流”的环境监察执法队伍。二是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配足配全各类执法装备,要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5年底前,所有环境监察机构必须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同时,要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实现执法装备现代化,科学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健全环境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环境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联动办理机制,打破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和联动互动的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

  (四)健全环境监管保障机制。各级编制、人事等部门要解决环境监测、监控、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和我市环境监管的实际需要,配足配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财政部门要将环境监测、监控、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二、严格落实新环境保护法,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等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一)严格执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市委提出的“四个坚决不允许”,即“坚决不允许淘汰落后产能落户我市、坚决不允许降低环保技术标准、坚决不允许产生新的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的污染问题、坚决不允许继续存在新上项目和周边百姓利益有冲突”。落实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四个一律不批”,即“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转型发展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选址与规划不符、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批,现有污染问题治理不达标又上新项目的一律不批,不具备治污能力、没有排污容量的项目一律不批”,加快完善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领域排放标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号)和我市相关要求,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在公安部门成立环境执法机构,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杜绝发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主动接受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三)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结合《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2015-2017年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活动。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提前部署、精心组织开展自查工作,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农村牧区的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它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牧区工矿污染治理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机制,组织抽查各旗区自查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四)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组织实施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2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旗区两级环保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三、加大惩治力度,实现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采取综合手段,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一)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依法严厉处罚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设立公民投诉平台,畅通诉求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公民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及资源开发中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停产整改。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务于2015年底前清理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三)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环保、工商、水务、供电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执行措施。

  四、积极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裁量权,强化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约束。

  (一)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和其它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情况。

  (二)开展环境执法稽查。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监察有关制度,市人民政府将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协调解决跨区域重点环境问题。从2015年起,市环境保护局每年要督查半数以上的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督查情况。

  (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及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不作为的行为,监察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人民检察院追究责任。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明确责任,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要有效解决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和地方保护等问题,切实落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对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要切实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2015年6月底前,各旗区、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各级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审计各级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

  (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实施有效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体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砣褐诰俦ㄍ端叩幕肪澄侍猓唤∪卮蠊こ滔钅可缁嵛榷ǚ缦掌拦阑疲剿魇凳┑谌狡拦溃谎牍瘛⒎ㄈ撕推渌橹斡爰喽交肪持捶ǎ涫祷肪潮;ど缁峒喽皆敝贫龋迪种捶ㄈ坦/P>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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