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深入推动电子证照的使用和普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 不动产电子证照的获取和保存
对审核登簿通过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完成缴纳登记费后,产权人可在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网上办事大厅“,进入不动产电子证照模块查看个人名下的电子证照。产权人可以将领取到的电子证照进行预览、下载保存。
2. 不动产电子证照的用途和效力
不动产电子证照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有效电子凭证。依法取得的不动产电子证照可以在房屋交易登记、户籍、入学、企业开办、金融机构等领域使用。不动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依据。
3. 不动产电子证照的生成与注销
不动产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不动产权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自动注销。抵押登记登簿时同步生成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在抵押权注销登记登簿时,不动产登记证明电子证照自动注销。
4. 不动产电子证照的推广及应用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不动产电子证照的宣传推广,引导企业群众多应用电子证照,提高电子证照应用的社会认知度和群众的获得感。实行电子证照后,对于需要申请纸质证书的,应同步发放。已取得不动产电子证照,同时也申领了纸质证书的,再次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将纸质证书交回。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