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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9 10:08:00      作者:李亚倩      来源:行政审批科(待遇...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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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2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186号)文件要求,调整全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每人305元。

 

   二、参保时间

  

  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为集中参保期。参保人员在集中参保期缴费,2021年全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委会、社区街道办事处、学校、幼儿园等集中代收方式,参保人可按需选取缴费渠道。

 

   四、代缴人群

  

  1. 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孤儿、一级和二级残疾人的个人缴费,由旗区政府全额代缴。

   

  2.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参保人缴纳50元,旗区政府代缴255元。

   

  3. 具有本市户籍的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的个人缴费,参保人缴纳155元,旗区政府代缴150元。

   

  4. 新生儿参保执行《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生儿参保经办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77号)有关规定。

   

  5.代缴人群具有多重身份的,按就高原则补助,不重复享受补助。代缴人群身份确认及代缴费用的落实工作,按《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7〕186号)具体规定执行。代缴人群动态调整的,各旗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报医保部门并落实代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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