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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社保缴纳记录, 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0-07-17 14:59: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都市版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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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民尚先生拨打市长热线反映称,鄂尔多斯市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社保缴纳记录,认为不合理,请相关部门核实回复。

  就此,市长热线联系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市民反映问题答复如下:由于近期出现大量以中介代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而导致公积金贷款出现“骗贷事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加强防范风险力度,在贷款期间需借款人提供社保明细及工资发放明细。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五险一金”,“五险一金”关系所在地应为合同关系所在地、工资发放地,且《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指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及人社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所以既然是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为您缴存了公积金,那相应的“五险一金”的缴存明细应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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