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9年9月11日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准确、有力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场所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进行缠诉闹访,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不听从警告和制止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信访人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自治区党政机关驻地、市党委政府机关驻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或以游玩、办事为名携带信访材料、信访标语等前往上述地区进行缠访、闹访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处罚。
7.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8.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9.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0.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3.在信访活动中,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在信访活动中,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5.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对公民个人敲诈勒索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敲诈勒索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18.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9.对依法履职的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诋毁等行为,或者以电话、短信、微信、博客等网络媒体为平台,对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诋毁、骚扰,或者非法限制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或者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等为要挟,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不听劝阻、教育、疏导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规定的,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的,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不听劝阻、教育、疏导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对于煽动、策划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ー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5.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6.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寻衅滋事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27.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的,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遵守信访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正常渠道反映诉求,自觉维护社会稳定。通告发布后执意违反信访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从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司法机关郑重提醒:实施上述行为被予以处罚的,将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记入家庭诚信档案。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并取消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亲人害自己。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达拉特旗公安局
达拉特旗司法局
达拉特旗信访局
2019年9月11日
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9年9月11日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准确、有力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场所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进行缠诉闹访,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不听从警告和制止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信访人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自治区党政机关驻地、市党委政府机关驻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或以游玩、办事为名携带信访材料、信访标语等前往上述地区进行缠访、闹访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予以处罚。
7.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8.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9.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0.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以非法携带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3.在信访活动中,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4.在信访活动中,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5.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17.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对公民个人敲诈勒索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敲诈勒索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18.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19.对依法履职的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诋毁等行为,或者以电话、短信、微信、博客等网络媒体为平台,对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诋毁、骚扰,或者非法限制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或者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等为要挟,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不听劝阻、教育、疏导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规定的,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的,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不听劝阻、教育、疏导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对于煽动、策划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ー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5.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6.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寻衅滋事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或故意毁坏财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27.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的,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遵守信访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正常渠道反映诉求,自觉维护社会稳定。通告发布后执意违反信访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从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司法机关郑重提醒:实施上述行为被予以处罚的,将纳入社会诚信体系,记入家庭诚信档案。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并取消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亲人害自己。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达拉特旗公安局
达拉特旗司法局
达拉特旗信访局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