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鄂尔多斯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鄂民发〔2015〕117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东胜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632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3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参战涉核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3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部分烈士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30元的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
六、城镇籍烈属在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729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31元,农村籍烈属在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63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66元;城镇籍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605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农村籍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4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53元;城镇籍病故军人遗属4人,在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561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87元,农村籍病故军人遗属在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32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43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