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东胜区12个行政办事处辖区居住小区和公共绿地范围内种植蔬菜、农作物。
通 告
为切实加强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优化人居环境,给广大市民创建一个文明、整洁、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禁止在东胜区12个行政办事处辖区居住小区和公共绿地范围内种植蔬菜、农作物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住宅小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道路行道树池、绿化带、河岸河堤两侧及休闲广场等公共区域内占地种菜或放置容器种菜。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园林绿化范围内种植蔬菜,采摘花草果实,挖根折枝,剥离树皮,踩踏草坪,放养家畜家禽和宠物。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行道树池等城市园林绿化范围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含有融雪剂的积雪、杂物和焚烧物品。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恢复城市园林绿地并报原批准部门查验、确认。对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各街道(社区)、物业公司、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范围内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擅自破坏公共绿地和在小区种植蔬菜等行为,要及时进行劝导改正,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倡导主动劝阻、制止小区占地种菜和破坏公共绿地等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有关情况请咨询所属街道办事处。
八、凡违反本通告事项的,将依照《物业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拒绝、阻碍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