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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关于公开征求《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8 10:58:00      作者:      来源:中共鄂尔多斯市委...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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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激励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生产出更多满足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增强精神力量相统一的文艺精品,推动我市文化文艺事业繁荣发展。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内党宣发〔2024〕2号)等文件,对《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鄂府发〔2015〕2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就《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1.征集时间: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4月18日

  2.有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

  联系电话:0477-8588641

  电子邮箱:xcbwyk1013@163.com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宣传部

2024年3月18日

  

 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引导激励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生产出更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的文艺精品,推动我市文化文艺事业繁荣发展,为推进北疆文化品牌建设贡献鄂尔多斯力量。参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重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鄂尔多斯市各地各部门(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创作生产或与市外联合创作生产的,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作品版权归属鄂尔多斯市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代表鄂尔多斯市荣获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性自治区文艺奖项,或由鄂尔多斯市申报入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重大主题文艺创作项目,或荣获面向国内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文艺评奖奖项的作品。 

  第三条 市外各地各部门(单位)、社会机构及个人创作生产的,在鄂尔多斯立项,以宣传鄂尔多斯为主题,并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经公开发表、出版、播映、演出,代表鄂尔多斯市荣获中央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或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常设性自治区文艺奖项,或荣获面向国内国际交流、影响力大的文艺评奖奖项的作品。 

  第四条 奖励作品类型主要包括文学作品、电影(动漫电影、纪录电影)、电视剧(含动画片、纪录片、电视节目)、舞台剧(含小戏小品)、歌曲、音乐、舞蹈、广播剧、书法、美术、摄影、曲艺、杂技、民间文艺等、网络视听、文艺评论等艺术门类。 

   奖励程序 

  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每两年开展一次,在奖励周期内的作品按照公开征集、归口申报、审查认定、结果公示、奖励发放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 奖励著作权人(含个人、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格并附相关材料,由各相关单位组织报送市委宣传部。其中,著作权人属于市直单位或市外的,依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市文联、市文旅局等主管部门组织报送。其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旗区党委宣传部组织报送。 

   申报作品版权归属必须清晰,申报主体需拥有作品版权、评奖申报权和奖项荣誉权(附相关证明文件),并通过唯一渠道申报,不得多头报送。 

  多家单位或个人联合创作的作品由主要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申报,各参与合作单位或个人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外一家或多家单位以及个人联合出品的作品,只有作品版权归属鄂尔多斯市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方可申报,各联合出品单位或个人出具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 

   申报材料: 

  () 精品奖奖励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申报文件申报单位(机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作品样本、制作批复文件、版权证明、获奖证书、播出许可等与申报奖励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文学、文艺评论作品奖励申报主体如非作者,申报奖励时,应提交申报主体与作者签订的奖金分配协议 。 

  (二)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年度申报指南或征集通知为准。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盖章或签字确认。申报材料虚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款项执行。 

  第九条 审查认定:  

  () 各旗区党委宣传部和市文联、市文旅局等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属地和归口管理原则,做好奖励申报工作的宣传组织动员工作。 

  (二) 奖励工作分为初审和复审。初审工作由各旗区党委宣传部和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属地和归口管理原则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组织收集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整理、分类,并提出属地或归口管理的文艺精品奖奖励建议方案报市委宣传部;复审由市委宣传部按程序组织评审委员会相关专家对申报作品进行甄别评定,复审后的拟奖励作品和奖励金额由市委宣传部文艺科进行汇总后提交市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审定。 

  ()拟奖励作品经委宣传部部务会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 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存在争议; 

  (二) 申报单位(机构)、个人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项; 

  (三) 申报单位(机构)正在进行影响单位(机构)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 申报单位(机构)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五) 其他不宜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标准 

  十一对电影、电视剧、舞台剧、广播电视节目、网络影视剧、文学作品,按精品奖励表格一的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见附件1)。 

  十二 对其他文艺门类项目,在国家部委主题文艺创作工程中入选、在重要文艺奖项中获奖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可纳入精品奖励范围,按精品奖励表格二中的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见附件2) 

  第十三条 获得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电影、电视剧奖项的,奖励奖金30万元;戏剧、图书、广播剧奖项的奖励奖金20万元;歌曲、舞蹈奖项的奖励奖金10万元。 

  第十四条 获得自治区文学创作“索龙嘎奖”、艺术“萨日纳”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等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的,长篇作品奖励奖金15万元、中篇作品奖励奖金10万元、短篇作品奖励奖金5万元。 

  第十五条 入选鄂尔多斯市“春晚”的乌兰牧骑节目和群众性文艺作品,每个节目奖励奖金5万元,入选自治区“春晚”的乌兰牧骑节目和群众性文艺作品,每个节目奖励奖金10万元。 

  第十六条 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一个评奖周期内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在以前评奖周期内,已荣获本办法奖励的,补差进行奖励;同一作品在同一评奖中获得多个奖项的,按获奖情况分项分别奖励。 

  第十七条 精品奖奖励项目内容根据相关文艺评奖或项目工程内容名称调整同步调整,奖金额度也同步调整。 

  第十八条 对上述奖励无对应条款又在国内外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优秀文艺作品,奖励标准由市文联、市文旅局等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旗区党委宣传部研究后提出奖励方案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五章 奖励保障 

  第十九条 组织保障 

  精品奖奖励工作在市委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市委宣传部统筹市文联、财政局、文旅局等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旗区党委宣传部开展奖励作品的征集、审核和奖励资金管理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精品奖奖励工作日常事务,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市文艺精品奖奖励工作评审委员会。市文联、市文旅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旗区党委宣传部应按要求开展奖励作品征集、初审、推荐等工作。 

  第二十条 资金保障

  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资金列入鄂尔多斯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年度经费预算。市委宣传部在每个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年度预算编制前,向市财政局申报资金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奖励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市委宣传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以及我市关于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负责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条 监督保障

  (一)奖励资金由作品版权归属方领取,鄂尔多斯市委宣传部统一核发。申报单位负责对奖励资金的合理分配、使用和监管。

  (二)奖励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及市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再奖励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挪用再奖励资金的;

  3.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鄂尔多斯市文学艺术精品奖奖励办法》(鄂府发【2015】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精品奖奖励表格一 

    2.精品奖奖励表格二 

精品奖奖励表格一.docx
精品奖奖励表格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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