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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6 16:46: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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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合法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1.征集时间: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26日

  2.有关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477-8581999

  电子邮箱:szfzcfgk@126.com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关于《鄂尔多斯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起草说明

  现就《鄂尔多斯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和创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了《鄂尔多斯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办法(征求意见稿)》。按要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制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重大决策目录管理、决策公开和档案管理及决策后评估等共8个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办法》起草过程中委托第三方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邀请自治区人大、内蒙古大学等专业机构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向市直各部门、旗区政府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公众参与办法》共5章31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定义及适用范围、不适用的情形、工作原则、部门职责、参与主体、公众参与权利、公众参与义务相关要求;第二章政策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明确调查研究、公众参与方式、公开征求意见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座谈会方式、实地走访方式、民意调查方式、听证会方式、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的产生、利害关系人代表遴选、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相关要求;第三章政策审议阶段的公众参与明确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代表范围、组织准备相关要求;第四章政策施行阶段的公众参与明确意见收集、施行评价、评价意见运用相关要求;第五章附则明确 决策信息公开、决策解读回应、督导考核、参照执行、施行日期相关要求。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公众参与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水平和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认同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参与调查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监督决策实施等活动。

  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的,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均应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与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

  第三条(不适用的情形)以下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一)决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

  (三)制定政府内部管理性文件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工作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公众参与的组织开展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公众参与由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其它单位配合。

  第六条(参与主体)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量公众受影响程度、居住地域、行为能力、从事职业等因素,组织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参与主体的民主性、广泛性和针对性。

  为保障受影响公众能够公平、准确的表达意见,参与公众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重大行政决策影响且熟悉相关情况;

  (三)根据决策事项需要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公众参与权利)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询问决策事项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不涉及国家秘密、第三方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文件材料;

  (三)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参与决策事项办理过程。

  第八条(公众参与义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及个人进行恶意攻击等;

  (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决策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参与决策活动;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保密规定,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相关信息。

  第二章 政策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九条 (调查研究)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就决策事项结合本市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个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在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中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备选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调查研究工作实际,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条 (公众参与方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可以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组织听证会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决策事项与民族工作、未成年人、特定行业等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该群体代表或行业协会、商会等的意见。

  对决策涉及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线上方式开展公众参与的,不得仅以线上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公开征求意见方式)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示公告中说明依据和理由,并在草案起草说明中对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依据和理由作专门阐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认为其依据和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将决策事项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及其请示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要求按规定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目的;

  (三)决策依据、理由和影响;

  (四)反馈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五)接收意见的部门及部门联系方式;

  (六)应当公示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座谈会方式)决策事项事关特定行业经济事业发展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特定行业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行业代表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并涵盖该行业内部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经济组织。

  决策事项事关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召开有基层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基层群众代表应涵盖有代表性的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具体人选可以由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推荐。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座谈会参会代表,并于座谈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组织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参加座谈会。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座谈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后交参会人员审阅并签字。决策承办单位对收集、记录的意见,应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四条(实地走访方式)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可能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能够反映实际情况或者施行效果、具有决策参考意义的考察地点和对象,对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民意调查方式)实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需进行民意调查。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的方式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由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民意调查可根据决策实际需要,采取现场访问、随机抽查、填写问卷、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直接具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公众口头或者书面发表意见。

  民意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采纳情况,在重大决策公布前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听证会方式)重大行政决策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未组织听证的,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市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七条(听证公告)决策承办单位是听证的组织部门,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方均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会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听证会签到表和会议记录,由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形成书面报告。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第十八条(听证参加人的产生)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其它代表。

  听证参加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它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代表遴选)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众多,需要通过遴选确定听证代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代表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

  第二十条(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听取社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包括赞成性意见和反对性意见,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对公众意见进行研判论证、归纳整理,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具体情况,包括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为提请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审议的参考依据。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于相对集中但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政策审议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二十一条 (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市人民政府集体审议下列决策事项,可以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二)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等事项;

  (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发展、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住房保障、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有必要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代表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会议的议题、列席范围以及人员名单等由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确定,连同会议材料一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相关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的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

  第二十三条 (组织准备)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并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审议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反馈。

  第四章 政策施行阶段的公众参与

  第二十四条 (意见收集)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涉及切身利益的企业、群众代表的监督作用,参与、体验、监督政策措施的施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决策事项及其实施存在问题或改进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多途径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五条 (施行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应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围绕政策措施的施行过程、细则标准、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方向等方面,开展政策措施施行效果的公众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价意见运用)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政策措施施行效果的第三方评估报告和公众评价意见,根据评价意见修订政策措施,并将评价和修订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决策信息公开)政府门户网站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载体。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加强门户网站重大决策信息专栏建设,规范决策信息公开的范围、标准、审批程序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重大决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信息公示栏、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多途径,将决策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公告、报告、通知、调研报告、情况说明以及决策施行进展情况等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 (决策解读回应)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九条 (督导考核)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的督导检查,将公众参与工作情况作为政务公开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参照执行)各旗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旗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讯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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