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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炭保供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4 09:24: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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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办发〔2020〕9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煤炭保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鄂尔多斯市煤炭保供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强全市、全区乃至全国冬季发电、供暖等民生用煤稳定供应,防止出现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疫情等不确定因素导致断煤、停热、停产等事故发生,确保煤炭供需平稳有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应对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情况时,全社会发电、供暖等民生用煤领域的煤炭产、购、运、供、储、销等环节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煤炭保供应急处置工作。市能源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煤炭保供应急处置工作。

  2.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建立部门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旗区人民政府全面落实突发事件煤炭应急保供责任,强化煤炭安全生产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协同一致做好应急保供期间生产安全和供应保障。

  3.预防为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和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煤炭供应紧张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指挥领导机构及职责

  为应对突发情况下的煤炭保障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鄂尔多斯市煤炭保供应急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煤炭保障供应工作,负责保障煤炭供应的各项决策落实,建立煤炭物资运输车辆市外、区外运输协调保障机制,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二)市指挥部组成及成员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能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鄂尔多斯煤监分局、乌海煤监分局、鄂尔多斯电业局、薛家湾供电局和各旗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三)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为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疫情等突发情况煤炭保供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协调做好煤炭保供应急预案启动后重点企业生产和销售工作;负责动态掌握和汇总全市煤炭产销和储备情况。

  (四)市直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各自领域煤炭保供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市能源局

  负责组织煤炭企业应急保供期间的生产和销售;负责排查梳理全市具备应急保供条件煤矿基本情况,确定应急保供煤矿名单和措施建议;负责加强应急保供期间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汇总全市煤矿生产、销售情况和保供运输车辆等信息,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发放保供运煤车辆专用通行证;负责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及时沟通煤炭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煤炭生产经营中的产运需纽带作用;负责应急保供期间的石油、天然气等生产物资保障工作;负责保供期间的新闻发布,掌控社会舆情,及时回应关切。

  2.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全市各级公路煤炭保运的应急组织工作,提高公路运输保障能力,协调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储备一定数量的融雪剂、除雪车、装载机等必要的物资设备,极端天气下及时清理道路、恢复被破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确保境内主要运煤公路畅通;负责加强煤炭保运应急运力储备,根据应急响应及时调度车辆,确保公路运力充足;负责加强管理维护市域内各所辖服务区、收费站、停车区等公路服务设施,确保应急保供期间为司乘人员提供必要的住宿、餐饮、路况查询等服务;负责不间断巡逻道路,随时监控路况变化情况。

  3.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全市国省干道、运煤专线和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等道路交通秩序,紧急状态下建立煤炭运输快捷通道,会同市能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监制保供运煤车辆专用通行证,保障煤炭公路运输畅通;出现雨雪等极端恶劣天气时,负责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对全市各主要煤炭运输通道清淤除障、铲雪除冰,保障路面具备车辆安全通行基本条件;负责协调交通、应急、消防、医疗等职能部门,按照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畅通信息渠道,紧密协作配合,积极处理煤炭保运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市公安110、122平台全天候24小时接受咨询求助,负责协调解决煤炭运输安全和应急管理保障方面的问题,及时发布路况信息;负责进一步加强突发情况下的社会治安管理,调查掌握道路运输行业舆情动态,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应急期间的煤炭生产企业火工品供应保障工作。

  4.市铁路民航中心

  负责煤炭铁路运输各项协调工作,加大运力监测,及时了解掌握煤炭运输情况,分析研判运输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负责监测国家铁路集团所属的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国家能源集团的日装车量,确保在极端天气情况下,包西、呼鄂、呼准、准朔、包神、大准、浩吉等出口通道铁路运输畅通;在一日或连续几日运量发生明显减少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报告或发出预警提示,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厅局及时增加运力,保障煤炭铁路运输有序运转。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会同市铁路民航中心密切掌握各主要运煤铁路专线运力情况,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运力信息,必要时协调上级部门增加铁路运力,配合市铁路民航中心保障煤炭铁路运力充足;负责协调电信运营商保障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突发事件期间的应急防护工作,提供医疗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必需的卫生防护设备;负责指导和宣传煤矿、检测站等人员聚集工作场所卫生防护;负责在主要道路进出口设置检测点,做好过往车辆司乘人员的疫情检测工作;负责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7.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突发情况下应急工作,组织、参与、协调煤炭保供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应急保供期间的煤炭、生活、生产物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查处煤炭、生活生产物资经营及运输中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9.市商务局

  负责应急保供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工作,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的日常监测。

  10.市气象局

  负责煤炭应急保供过程中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向市指挥部及时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意见,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建议;会同各成员单位建立气象信息互通机制,为及时预防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11.鄂尔多斯煤监分局

  做好日常常态化安全监察的同时,负责加强保供期间所管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负责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煤炭生产过程中突发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12.乌海煤监分局

  做好日常常态化安全监察的同时,负责加强保供期间所管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负责调查处理鄂尔多斯市范围内管辖煤矿煤炭生产过程中的突发安全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13.鄂尔多斯电业局、薛家湾供电局

  负责应急保供期间辖区煤矿、煤场、集装站等各区域电力安全运行和供电保障服务工作;负责用电区域的线路和设备巡检工作。

  (五)各旗区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旗区煤炭保供应急预案。监控和预警辖区煤炭生产企业产、销、存情况和用煤企业煤炭储备情况。负责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动态信息。

  三、预警等级

  根据全社会煤炭实际运行情况,预警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Ⅲ级预警(黄色)

  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或疫情等突发情况导致重点供电、供热企业煤炭库存不足15天,煤炭市场供应趋紧,全市煤炭日产销量连续5天低于150万吨。

  Ⅱ级预警(橙色)

  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或疫情等突发情况导致重点供电、供热企业煤炭库存不足10天,煤炭市场供应紧张,全市煤炭日产销量连续5天低于120万吨,煤炭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Ⅰ级预警(红色)

  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或疫情等突发情况导致重点供电、供热企业煤炭库存不足7天,煤炭市场供应严重不足,全市煤炭日产销量连续5天低于100万吨,煤炭价格出现大幅上涨。

  四、预防措施

  (一)全市煤炭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合理安排生产接续、调整生产布局、科学组织生产。排查自身储备和产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解决。做好设备检修与维护,确保矿井生产设备运转正常。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做好应急保供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煤矿、洗(选)煤厂等储煤场所要建立健全煤炭库存制度,全面提高储煤场所的煤炭储备量。正常生产的露天煤矿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强化生产组织和剥离准备力度。全市洗(选)煤厂、集装站点全面提升煤炭储备能力,确保全社会煤炭库存量不低于3000万吨。建立煤炭产能应急储备制度。

  (三)各煤炭企业要建立可中断工业用户名单,按照“压非保民、民生优先”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供暖和电厂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户的用煤需求。督促煤矿继续与供电、供热企业签订月度供煤合同,严格执行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

  (四)煤矿、煤场、集装站要提前做好雨雪天气路面清理准备工作,及时储备融雪剂、除雪车、装载机等物资设备,确保极端天气下采坑及矿区、厂区道路畅通。各集装站要提前与周边煤矿沟通协调,制定应急保供期间增供计划,保障煤源稳定供应。要积极协调铁路部门增加铁路运力,提升装卸水平,确保快速有效装车。

  (五)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结合各自职能制定煤炭保供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落实属地责任,制定本旗区煤炭保供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以及属地煤炭企业进一步细化应急举措,明确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确保突发情况下煤炭稳产保供。

  五、响应程序

  (一)应急预案启动

  结合全社会煤炭、电力供应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等情况,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煤炭保供应急预案的建议。市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公布应急预案预警等级和应急的具体实施方案。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在预案启动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分级响应

  1.Ⅲ级预警(黄色)响应

  (1)市能源局:全面监测全市煤炭运行情况,掌握煤炭生产、运输情况和市场波动情况,日调度、日报告煤矿的生产、销售、库存情况。进一步加大消化库存力度,多渠道、多举措消化煤场、煤矿存煤。全面督促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煤炭生产销售企业严格兑现中长期合同。分析预测当前保供形势和趋势,预测出现更高预警等级情况的可能性,提前组织安排煤炭生产运输和煤炭储备。针对个别生产接续出现问题的煤矿,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全市煤炭日产销量不低于150万吨。

  (2)市交通运输局:密切监测各运煤公路路况,发现因极端天气导致的严重拥堵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并协调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清淤除障、铲雪除冰等抢通工作。安排和调配保运车辆以及除雪车等设施设备,为更高级别预警响应做准备。

  (3)市公安局:派出警力在主要路段双向不间断巡逻,查看桥面和主要交通枢纽路段的路面情况,在危险路段前设置限速、禁停、保持安全车距等警告标志,加强安全提示车辆驾驶人,及时发布路况信息。

  (4)市铁路民航中心:加大路网监测,及时了解掌握煤炭运输情况,实行铁路运行日调度、日报告制度。督促铁路运输企业提升内部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

  (5)市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市气象台通过“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微信群、手机短信及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全市灾害性天气实况及预报预警信息。

  2.Ⅱ级预警(橙色)响应

  在Ⅲ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市能源局:组织全市正常生产的露天煤矿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满负荷生产销售。组织企业坚持“民生优先”原则,酌情对煤炭企业可中断工业用户及其它工业用户减供或停供,优先保障居民生活、供暖和电厂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户的用煤需求。确保全市煤炭日产销量不低于120万吨。

  (2)市交通运输局:安排专人不间断巡逻运煤道路,随时监控路况变化情况。协调公路管理单位及时组织人员机械,对公路采取除冰、除雪、抢通等措施,尽快满足各级别道路通行条件。会同市能源局及时调配应急货运车辆,确保公路运力充足。

  (3)市公安局:在国省干道、运煤专线和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等易造成交通拥堵路段要加强指挥疏导,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督促道路经营企业增加收费通道、开辟货车专用道,有序快速放行货车。同时,引导驾驶人避让高峰,合理规划行驶线路,减少停车延误。遇雨雪、雾霾、道路结冰等恶劣天气影响行车安全的,迅速指派应急警力前往,在受影响路段前方主要交叉路口设置绕行提示标志,利用电子显示屏、车载移动显示屏、交通广播、“双微”平台、导航地图等发布提示信息,警示驾驶人注意安全。通知交通路政管理部门、督促公路业主单位及时开展铲雪除冰、抢通等作业,加强途经车辆管控,预防交通事故。必要时交通管制相关路段,指挥受阻车辆增大安全距离,通过警车引导方式引导滞留的大型客车、货车等重点车辆驶离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的,协调交通、应急、消防、医疗等部门,及时组织施救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尽快恢复交通。对不服从交警指挥、恶意堵塞道路的,要维护现场秩序,并联合治安、刑侦部门依法处理,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火工品供应储备,及时依法依规为煤矿提供必要的炸药物资,确保煤矿顺利爆破生产。

  (4)市铁路民航中心:积极对接国家铁路集团所属的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日装车量,确保包西、包神、大准、呼准鄂出口通道铁路运输运力充足。积极组织铁路运输企业和煤炭生产销售企业协调对接,保障煤炭运输有序运转。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受理煤炭及运输价格投诉,及时查处举报案件,依法打击煤炭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6)市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变化情况,每3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市气象台通过“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微信群、手机短信及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全市灾害性天气实况及预报预警信息。

  3.Ⅰ级预警(红色)响应

  在Ⅱ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市能源局:组织全市一级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煤矿全部列为保供煤矿,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满负荷组织生产。协调交通、公安等部门,组织固定运煤车辆、司机和运输线路,采取“点对点”的方式为供电、供热企业运送煤炭。派出指导组下沉一线,督查指导全市煤炭生产供应企业和道路卡口等重要区域,统一调度保供煤炭生产销售。确保全市煤炭日产销量不低于100万吨。

  (2)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各收费站加开车道或开通运煤专用通道,安排专人值班值守服务区、收费站、停车区等公路服务设施,确保应急保供期间为司乘人员提供必要的住宿、餐饮、路况查询等服务。

  (3)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开通运煤便捷通道,监制保供运煤车辆专用通行证,保障公路煤炭运输畅通。遇雨雪、雾霾、道路结冰等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要统筹道路沿线警力资源,多警种配合,协调交通部门做好大型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管控,面向社会多渠道发布道路管制信息,告知群众合理安排出行,限制驶入管控路段。由警车带道方式引导运煤货车安全通行,确不具备通车条件的,指挥引导车辆驶离道路。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一线执法力量迅速到达现场维护秩序,做好现场保护及区域道路管控,分析路面通行态势,开展远端分流、近端管控,引导无关车辆、行人绕行,防止群众聚集,避免交通堵塞。协调交通、应急、消防、医疗等部门,迅速组织施救力量赶赴现场,迅速勘查现场和清理现场,控制事态扩大,尽早恢复交通。

  (4)市铁路民航中心:及时掌握主要通道运输情况,并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铁路民航中心密切掌握主要运煤铁路运力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反馈相关信息,并通过上级部门积极协调国家铁路集团所属的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增加鄂尔多斯市铁路运力计划。

  (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医疗卫生一线工作人员必需的卫生防护设备。在主要道路进出口设置检测点,做好过往车辆司乘人员的疫情检测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7)市应急管理局:煤炭保供过程中,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或自然灾害事件等级,及时启动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其它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处置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受理煤炭、生活生产物资及运输价格投诉,及时查处举报案件,依法打击煤炭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9)市商务局:密切关注应急保供期间居民生活用品储备情况,及时协调各保供企业做好市场供应。

  (10)市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变化情况,每1小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及时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市气象台通过“鄂尔多斯市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微信群、手机短信及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全市灾害性天气实况及预报预警信息。

  (11)鄂尔多斯煤监分局:在做好日常常态化安全监察的同时,加强保供期间所管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组织、协调煤炭生产过程中突发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12)乌海煤监分局:在做好日常常态化安全监察的同时,加强保供期间所管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组织、协调煤炭生产过程中突发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13)鄂尔多斯电业局、薛家湾供电局:加强辖区内电力保障区域的线路运行维护,确保应急车辆及时到达保电区域,保障应急期间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三)信息报告

  1.市能源局和各旗区人民政府、各煤炭产销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安排专人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

  2.各煤炭产销、运输企业在应急保供期间存在生产暂停、运输不畅、销售困难等突发情况,要及时向各旗区有关部门报告,各部门要根据问题实际,特事特办,第一时间协调处置解决。

  3.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市煤炭供应情况,定期向市指挥部报告,紧急状态下实行快速专报制度。收到旗区、部门、企业等相关单位报告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在2小时内调查核实报告事项并报市指挥部。

  (四)预警终止

  当突发事件得到缓减,全社会煤炭库存达到基本水平,煤炭市场供求基本正常,企业在做好相关的安全检查工作恢复正常供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宣布终止实施应急预案。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指挥部要加强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煤炭保供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预案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煤炭保供应急管理体系,做到有组织、有机构、有人员、有预案、有演练,确保事件发生后队伍拉得上、工作展得开、困难应对好。

  (二)物资保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加强煤炭保供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确保保供应急物资调度及时有效。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炭保供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各类物资和设备储备工作,必要时依法征用社会物资。煤炭生产销售运输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保供应急物资和设备。

  (三)经费保障。市、旗区财政要为煤炭保供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煤炭生产销售运输企业要做好保供应急处置的资金准备。

  (四)通信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并及时更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信联络信息库,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信息收集、传递、报送、处理等各环节运行机制。各成员单位保供应急负责人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477—8599536、 8599548)

  (五)安全保障。启动本预案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通知市能源局、鄂尔多斯煤监分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加强煤矿生产、以及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煤炭生产销售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煤炭保供安全有序进行。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保供应急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的煤炭保供应急预案构成鄂尔多斯市煤炭保供应急预案体系。

  (二)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

  (三)其它要求

  保供应急措施实施期间,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煤炭保供应急处置中发生推诿扯皮、行动不力、工作失误、玩忽职守或隐瞒、迟报、谎报事实真相,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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