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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4 16:53: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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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0〕8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 

  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明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统筹使用和调配,快速、有序、高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及《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或与相邻省、区、市(盟)交界区域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分级负责。旗区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震事件的类型和地震灾害的严重程度,市、旗区人民政府分别承担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综合协调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各类抢险救灾队伍。中央驻地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属地为主。受灾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旗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二、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 

  (一)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1。 

   表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地震灾害分    级

分级标准

震级M

死亡人员(含失踪)

经济损失

社会影响度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M≥7.0级

300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

特别重大

社会影响

重    大

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M<7.0级

50—300人

严重经济损失

重大社会影响

较    大

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M<6.0级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10—50人

较重经济损失

较大社会影响

一    般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M<5.0级

10人以下

一定经济损失

一定社会影响

  (二)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见表2。 

  表2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级别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在应急管理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

Ⅱ级

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支持下,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灾害

Ⅲ级

在自治区和市指挥部的支持下,灾区所在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有感地震

Ⅳ级

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所在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震事件超出属地党委、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地震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震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其地震事件,由事件发生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三)响应启动程序 

  1.Ⅰ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初步建议,由市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2.Ⅱ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初步建议,由市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3.Ⅲ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地震参数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提出响应级别和抗震救灾初步建议,由市指挥部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给予支持。 

  4.Ⅳ级响应。有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地震参数,提出响应级别的初步建议,由市指挥部根据震情确定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视情形派出工作组赴震区了解灾情及影响范围。 

  三、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鄂尔多斯市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是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三)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工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能源局、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气象局、鄂尔多斯电业局、薛家湾供电局、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地震局、市森林消防中队、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破坏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在地震灾区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灾害监测防治组、社会治安组、灾害损失评估组、外事协调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组的设立,受灾旗区人民政府派工作人员参加各工作组并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各工作组组长由市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地震局、鄂尔多斯军分区、统计局有关部门组成。承担市指挥部文秘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信息收集、数据统计、灾情发布等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各有关部门间、受灾旗区人民政府间灾区和非灾区旗区人民政府间的协调工作。会同市地震局负责灾害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处理和报送工作,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负责抗震救灾工作数据统计的收集统计等工作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承办市指挥部各类会议、活动。 

  鄂尔多斯军分区负责协调来自市外救灾支援军事力量相关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及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市内支援的市外抢险救援力量协同开展搜救工作。同时,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2.抢险救援组 

  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中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抢险救援力量使用建议根据灾情和受灾旗区需求,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资源。负责组织社会救援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援,并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立即组织市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安全生产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协助受灾旗区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队伍,抢险处置各类次生衍生自然灾害。 

  3.群众生活保障组 

  群众生活保障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协助受灾旗区人民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遇难人员善后工作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 

  市民政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公布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标准和政策,帮助受灾旗区尽快临时(过渡)安置受灾人员,协助灾区及周边旗区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协助灾区制定恢复生产方案,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和临时(过渡)安置点的教学工作,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协调有关企业组织货源,保障灾区的生活物资供应协调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协同处理震区民族关系,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协助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做好安置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受灾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临时(过渡)和永久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帮助受灾旗区疏散、引导受灾群众,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红十字会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相关事宜。同时,按照《民政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7〕38号),规范地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及相关善后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下拨中央和自治区救灾款物,协助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组织医学救援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救治受伤人员。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的心理援助行动。负责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负责协调市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协调市外、境外医学救援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调度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耗材等物资,保障药品和耗材质量安全。 

  5.基础设施保障组 

  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铁路民航中心、鄂尔多斯电业局、薛家湾供电局、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灾区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帮助旗区组织协调运力,按照市指挥部统一安排,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道路交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道路抢通抢修。负责协调保障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转运和应急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以及灾区公路抢通保通工作。 

  市铁路民航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铁路和机场抢险保通工作,抢修和维护抗震救灾工作必须使用的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负责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保障灾区队伍调动、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督促运营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备设施,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并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鄂尔多斯电业局、薛家湾供电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赶赴灾区,抢修受损设备设施,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6.灾害监测防治组 

  灾害监测防治组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科学技术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地震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灾情发展。负责协调开展灾情会商研判,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先期处置灾害。 

  市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开展震情会商研判,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旗区和部门做好余震防范。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震后应急测绘工作,及时获取震区卫星遥感影像及中低空航空影像,提供震区卫星定位导航观测数据,为灾情研判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测量数据支撑。负责协助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做好监测预警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组织队伍先期处置灾(险)情。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加强检查高坝水库,监测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水患发展趋势,组织队伍先期抢护险情组织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抗震加固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检查、监测可能造成或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的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相关灾害、事故的应对处置提供科技支持。 

  7.社会治安组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市公安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强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8.灾害损失评估组 

  灾害损失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地震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信息支持。 

  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负责抽样调查和核实受灾情况,编制地震烈度图并及时发布,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及时向中央和自治区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和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9.外事协调组 

  外事协调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工作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工作办公室)、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外事务。 

  10.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工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工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做好灾情和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开展舆情监测研判,正面引导舆论,加强舆情管控。负责协助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并组织做好现场发布会工作。 

  市地震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提示灾区群众防震减灾、卫生防疫、地质灾害防范等领域的科普宣传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应急广播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后应对及自救互救知识。 

  (四)旗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抗震救灾工作。旗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武警队、综合救援队伍和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四、监测报告及预警机制 

  (一)地震监测预报及预警 

  市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及时综合分析研判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第一时间向市应急管理局共享震情和预警信息。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或预警信息,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二)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地震,市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自治区地震局,同时通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全市及邻近地区4.0级以上的地震。 

  2.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人口较密集的重点危险区3.0级以上的地震。 

  3.市内人口密集地区的有感地震。 

  (三)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旗区要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地震应急管理局民政。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铁路民航中心、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地震局。 

  五、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各有关旗区和部门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一)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综合救援队伍、地震、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二)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野外流动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伤、病)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消毒灾区水源,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饮用水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以及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有针对性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三)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问题在受灾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开展自救,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四)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五)加强现场监测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研判震区震情形势。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受灾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监测空气、水源、土壤污染,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六)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以及供电、供气等设施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七)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八)开展社会动员 

  受灾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视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必要时,协调组织非灾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形式,开展对口支援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九)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十)发布信息 

  指挥部和旗区指挥部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较大地震和一般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十一)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灾区调查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十二)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六、指挥与协调 

  (一)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市指挥部确定启动我市地震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1)市交通运输局、铁路民航中心采取必要的交通、航行措施,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队伍和物资快速到达灾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2)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按照有关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2.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市人民政府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派遣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中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和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 组织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并快速抢险救援已经受到破坏的。 

  (6)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震情趋势判断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派出现场工作队伍,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等。 

  (8)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组织有关部门、非受灾旗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紧急支援灾区。 

  (10)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1)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2)其重要事项。 

  同时,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对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负责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指挥部工作安排部署。根据受灾旗区人民政府请求,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应急物资、装备。负责协调组织市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负责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负责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受灾旗区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负责完成市指挥部部署的其任务。 

  3.旗区应急处置 

  受灾旗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启动本旗区地震应急响应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二)较大地震灾害 

  1.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市指挥部依据初判意见确定启动我市地震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灾害监测防治、社会治安、灾害损失评估、外事协调、宣传报道等工作组。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派遣市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中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和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组织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4)根据需要派出震情监测与趋势判断、次生灾害防范、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受灾旗区人民政府紧急支援灾区。 

  (6)需要市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事项。 

  (7)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 旗区应急处置 

  受灾旗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启动本旗区地震应急响应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三)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市指挥部依据初判意见确定启动我市地震应急响应。受灾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旗区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市挥部根据实际或受灾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支持受灾旗区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协调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地震局等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四)有感地震 

  当市内城市和大中型水库、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通报市各有关部门市指挥部根据震情确定启动我市地震应急Ⅳ级响应。有关旗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旗区地震应急预案,派出现场工作组赴震区了解灾情及影响范围,同时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七、恢复重建 

  (一)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及受灾旗区人民政府要配合上级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较大地震和一般地震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和受灾旗区人民政府承担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二)恢复重建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市、旗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为规划编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三)恢复重建实施 

  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直各有关部门指导实施灾区恢复重建规划。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本部门应急工作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并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二)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制定地震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健全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市、旗区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的全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三)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市森林消防中队负责加强自身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各旗区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市应急管理局、地震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烈度考察、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等提供人才保障。 

  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共青团组织社会基层组织,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机制。 

  苏木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级各类抢险救援力量受灾旗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四)群众安全保障 

  受灾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群众疏散撤离具体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划定安全隐患位置和范围,确保所有人员远离安全隐患。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的保障工作。 

  (五)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局要对达到地震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受灾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旗区给予支持。 

  (六)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建立健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七)指挥平台保障 

  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八)避难场所保障 

  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九)交通后勤保障 

  旗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交通、后勤保障机制,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的原则,合理调集运力,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和伤员转运组织队伍抢修灾区受损的道路、桥梁、隧道或机场,保证灾区运输线通畅。市公安局、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交通秩序,确保灾区运输线通畅。 

  (十)宣传保障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统一安排,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公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自强精神,加强舆情收集处置,正面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救灾氛围,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旗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积极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旗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要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开展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地震安全意识。 

  九、地震事件应急 

  (一)地震谣言事件应急 

  当市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要加强与公安、通讯运营商等部门和单位配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同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协助市人民政府督导谣言发生旗区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迅速平息谣言。 

  (二)应对毗邻震灾 

  周边省、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毗邻盟(市)发生6.0级以上地震并对我市产生严重社会影响和灾害时,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市人民政府和受影响的旗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市人民政府确定响应级别,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十、附则 

  (一)奖励与责任 

  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奖励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旗区人民政府制定本旗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组织1次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和综合演练活动。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应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旗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预案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构成鄂尔多斯市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发〔2013〕80号)同时废止。 

  附件:鄂尔多斯市抗震救灾组织体系框图 

附件1

                      鄂尔多斯市抗震救灾组织体系框图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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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鄂尔多斯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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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地震局       

市森林消防中队

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分公司

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分公司

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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