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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已废止)
发布时间:2020-09-01 10:18: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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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20〕4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数字鄂尔多斯建设,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率,促进数字鄂尔多斯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市直各部门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软件开发及购买、运维运营服务、第三方服务等信息化项目。
  (一)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是指电子政务网络、数据中心、机房、安全等信息基础设施。
  (二)软件开发及购买是指全市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三)运维运营服务是指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以及系统业务运营服务。其中:电子政务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信息系统开展的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等各种辅助服务。
  (四)第三方服务是指咨询、监理、测评、安全防护等配套服务。
  第三条 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分工:
  (一)市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领导小组(下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数字鄂尔多斯建设中的各项重大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建议、建设监管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四)市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
  (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六)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审计局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
  第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数字鄂尔多斯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数字鄂尔多斯建设的,应当与数字鄂尔多斯规划衔接。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每年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应包括建设依据、投资概算、项目性质、进度安排、政务云资源需求、信息资源共享、电子政务网络需求、运维保障等相关情况。投资概算应与每年向财政申报预算“一上”中的信息化项目投资概算相一致。项目计划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出具审核意见,经市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通过后,确定下一年的数字鄂尔多斯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是否依据数字鄂尔多斯规划中的相关要求建设,是能否纳入数字鄂尔多斯年度建设计划的重要因素。数字鄂尔多斯年度建设计划及投资概算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
  市财政局结合数字鄂尔多斯年度建设计划在预算“一下”时,反馈各部门项目是否纳入下年度预算,同时下达信息化项目专项支出控制数。
  第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时,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于市委、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重大战略、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项目总资金小于500万,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七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可行性批复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将可行性批复意见、初步设计方案(含概算)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初步设计评审和核价工作,评审通过后出具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财政投资项目库信息化项目子平台全口径统一管理市本级所有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各部门通过财政投资项目库信息化项目子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目录及进展情况。财政投资项目库信息化项目子平台汇总形成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总目录。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 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我市政务云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五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十六条 项目概算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财政。
  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按新建项目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附上项目验收报告、建设总结、招投标及合同材料、项目过程文档、财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会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确定验收方案,包括验收方式、资料的完善性、专家组成等内容。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拨付相关财政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验收的,应当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验收后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确定为无形资产,并在取得时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若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人民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信息化系统,不单独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未纳入数字鄂尔多斯建设项目总目录的系统,不单独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化系统,不单独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系统。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六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建设项目运作实施情况进行总体监督和应用效果评价,出具评价考核意见,评价考核意见纳入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二十九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者违规改变资金用途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旗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旗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24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鄂尔多斯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鄂府发〔2017〕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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