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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水环境生态考核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01 09:55: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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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府发〔2020〕4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鄂尔多斯市水环境生态考核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鄂尔多斯市各旗区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以责任倒逼工作落实,强化制度执行,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3号)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流域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内环发〔2019〕7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运用经济手段,调节上中下游之间、水环境破坏者与受害者及保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推动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鄂尔多斯市境内的河流、湖泊等地表水水体,以及高盐水晾晒池,中水、矿井水暂存池等水环境水体改善的考核补偿。
  第二章 水环境生态考核办法
  第四条 2018—2020年水环境生态考核以鄂尔多斯市水污染防治水质目标作为标准。若上游入境的旗区界断面及其下游相邻的旗区考核断面水质均不达标,下游相邻旗区考核断面在扣除上游旗区的入境断面水质影响后再进行评价,旗区内同一河流的其它断面不扣除上游入境断面的影响。
  第五条 水环境生态考核共设四项指标,分别为河流断面水质超标扣分(按月计算),湖泊断面水质超标扣分(按季度计算),高盐水晾晒池取缔比例扣分(按半年计算),中水池(矿井水)暂存池超标扣分(按半年计算)。四项指标权重分别占水环境达标指数的0.5、0.2、0.2和0.1。
  水环境达标指数=河流断面水质超标扣分×0.5+湖泊断面水质超标扣分×0.2+高盐水晾晒池取缔比例扣分×0.2+中水池(矿井水)暂存池超标扣分×0.1
  第六条 水环境达标指数日常计算方法:河流断面当月水质超过考核目标即扣1分,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增扣1分。
  若断面当月水质为劣Ⅴ类,还需在此基础上增加扣分,计算方法为:以基准年(三年为一规划期,本期以2018年为基准年)各指标年均值作为标准,计算各超标因子的超标倍数,按当月各超标因子的超标倍数之和乘以0.5计算得到增加的计分。
  湖泊水质按季度考核扣分,水质超过考核目标扣1分,每递增超标一个水质类别扣0.5分。
  各旗区境内高盐水晾晒池存在比例占各旗区现状总数的20%(含)以上,扣1分;占现状总数的50%(含)以上,扣2分;占现状总数的100%,扣3分。
  中水(矿井水)暂存池每半年考核扣分,水质超过考核目标扣1分。
  第七条 水环境达标指数年终核算方法:若河流断面水质存在月度超标,但在年度考核中认定为达标的,则断面当年水质总扣分减半;年度考核认定为超标的,年内超标月份不足六个月,按超标各月均值6倍作为断面年度水质扣分;年度考核认定为超标的,超标月份高于或等于六个月,断面年度扣分按逐月累计。
  断流断面在年度考核中,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认定合理断流的,不扣分;认定为不合理断流的,按断流月份扣分,每月扣1分。缺测断面按月份扣分,每月扣3分。
  若湖泊断面水质存在季度超标,中水池(矿井水)暂存池水质存在半年超标,但在年度考核中认定为达标的,则断面当年总扣分减半。
  若发生向地表水体偷排、超标排放等情形事件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若因环境问题受到上级部门通报、督查督办或媒体曝光等情形,每发生一次,扣3分。
  第八条 监测数据有自动监测站数据的,以自动监测站数据为准;还未安装自动监测站的旗区,以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参考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年度实际应收缴补偿金和补偿金分配结果,将通知单送达各旗区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收到年度核算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回执反馈市生态环境局,逾期未反馈视为认可核算通知单。
  第三章 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条 各旗区河流断面水质、湖泊水质、中水、矿井水暂存池水质以及高盐水晾晒池取缔比例未达到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考核目标的,需按照本办法支付补偿金。
  第十一条 补偿金额综合河流断面水质、湖泊水质,中水、矿井水暂存池水质和高盐水晾晒池取缔情况核定。
  第十二条 水环境达标指数考核得分每1分对应补偿金25万元。
  第十三条 补偿金分配方式。补偿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共涉及5项因素。各旗区获得补偿金额度为各旗区五项因素分值之和除以全市因素分值之和后乘以全市总补偿金额度。
  因素1   对下游旗区污染补偿:每个入境不达标断面每超出标准值一个类别计5分。入境省界、市控或旗区界断面年度考核认定为达标,该断面最终得分减半。
  因素2   全境水质达标:河流断面全境达标,断面数5个及以下得5分,5个以上的按实际超出个数在5分的基础上每个加0.25分;湖泊断面全境达标,得3分,2个(含)以上的按实际超出个数在3分的基础上每个加0.5分;中水池(矿井水)暂存池水质全境达标,得2分,1个以上的按实际个数每个得0.5分。旗区每增加建设一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得0.5分。
  因素3   水质较2018年改善:当月水质较2018年年均水质改善一个类别得1分;断面年度考核认定结果与2018年相比为保持的,此项因素补偿金得分减半;年度考核认定结果与2018年相比为变差的,此项因素补偿金得分为0。
  因素4   水质较上年度改善:断面当月水质较上年度年均水质改善一个类别得1分;断面年度考核认定结果与上一年度相比为保持的,此项因素补偿金计分减半;年度考核认定结果与上一年度相比为变差的,此项因素补偿金得分为0。
  因素5   高盐水晾晒池和中水池(矿井水)暂存池消除补偿:高盐水晾晒池每减少一个,得1分;中水池(矿井水)暂存池个数每减少一个,得1分。
  五项因素中因素1、3、4计分为按月计分,各月分值之和为年度分值;因素2和5计分为按年计分。
  第十四条 当月单一行政区断面水质未达标,该旗区承担超标断面补偿金;涉及多行政区的左右岸关系断面未达标,按责任权重分担补偿金。补偿金分配涉及的水质达标断面、水质较2018年或上年改善断面为单一行政区的,补偿金因素分值全部给纳入该旗区因素分值;涉及多行政区的左右岸关系断面,按照责任权重分配补偿金因素分值。入境不达标断面涉及多行政区左右岸关系的,因素分值涉及的各旗区平均分配。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旗区确认的年度实际补偿金和补偿金分配结果,将通知单于年终结算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与旗区年终结算将应收缴和分配的补偿金下达各相关旗区。补偿金必须用于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6〕25号)确定的水环境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河流断面水质。对月度排后3位的旗区预警提示;对连续两个月同比下降的旗区,通报批评;对月度倒排第1位累计3次或连续3个月同比下降的旗区,市人民政府约谈旗区主要负责人,并邀请市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通报,被约谈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作出整改承诺。
  第十七条 对连续两次被约谈,或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或未完成水生态环境管理目标的旗区,由市污染防治攻坚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查组开展专项督查,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的基础上,对水污染防治不力的有关责任控制单元所在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提出问责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委,纪检监察和党的工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对连续3个月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连续3个月同比下降的旗区,市生态环境局暂停该旗区超标断面责任控制单元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到连续三个月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后方可解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鄂尔多斯市河流断面及水质目标清单
  2.鄂尔多斯市湖泊断面及水质目标清单
  3.鄂尔多斯市中水、矿井水暂存池水质目标清单
  4.鄂尔多斯市高盐水晾晒池清单
  5.上下游断面水质影响扣除方法
  6.水环境生态考核扣分指标
  7.水环境生态考核得分指标
  8.水质超标断面和断流断面控制区内旗区责任权重计算方法
 附件5
  上下游断面水质影响扣除方法

 
  附件8
  水质超标断面和断流断面控制区内旗区责任权重计算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水质超标或断流断面控制地区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责任权重及应交补偿金金额的计算。
  一、指标筛选原则
  按照科学性、易获取性、动态性及完整性原则进行指标筛选。
  二、数据来源
  采用对口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计算,见表4-1。
 
  三、责任指标体系及权重计算
  责任权重分别从断面水质超标责任和断流责任两方面进行计算。超标责任专项指标包括点源污染控制、面源污染控制、水土保持、社会经济发展四类,专项指标下设分项指标。每项指标责任占比分别由旗区水质指标值实际占比与该项指标所占权重的乘积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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