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

首页>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政府公报>2019年>2019年 第七期>政府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及配套支持体系 
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0 09:17: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       
分享到: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及配套支持体系推进方案》 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9719 

  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及配套支持体系推进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绿色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43号)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100号,下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我市“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首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打造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示的政治要求;是立足创建国家现代能源经济示范城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务实之举;有利于通过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有机结合,将分散的资金有效转化为符合绿色经济和绿色产业发展需要的资本金;便于动员和激励更多的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有效解决绿色产业关联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从而有力地支持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届九次全委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四届七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市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党建引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围绕我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灵活运用产业基金、投贷联动、信贷支持、融资担保等不同基金业态,引导社会资本多渠道设立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按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模式投资管理,深耕绿色环保产业,提供绿色金融服务,助推绿色经济发展,为把鄂尔多斯绿水青山建设成为永续发展的金山银山提供坚强保障。 

  (三)目标任务 

  市、旗区两级人民政府通过设立基金、投贷联动、整合专项资金、统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落实绿色金融和保险及信贷政策等多种渠道,吸引和撬动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本等共同发起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导各类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向自治区党委确定的生态环保建设“十项行动”和我市绿色产业聚集,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绿色金融环境。 

  二、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及配套支持体系 

  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协同绿色金融信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财政绿色生态资金和绿色产业政策四个方面共同建立“党建引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项政策支持保障”的“1+1+N”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及配套支持体系,充分调动并支持企业、农户、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建设绿色生态基础的积极性,形成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资金池。 

  (一)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 

  按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基金“募、投、管、退”的运作程序,依规设立及运营。(牵头单位: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配合单位: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市能源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财政局、合作银行) 

  1.基金募集。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商首期基金意向出资人公开择优选择基金管理人。后续根据项目需求由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牵头与基金管理人分期向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社会资本等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定向募集,逐步扩大基金规模。 

  2.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通过股权直接投资和设立子基金的模式重点投向自治区党委确定的生态环保建设“十项行动”和我市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乡村振兴、生态保护、绿色矿山治理、环境治理、水沙置换、新能源推广和资源循环利用、绿色林业发展、草原修复、文化旅游、脱贫攻坚、种植养殖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业等项目以及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成长性好的优质绿色环保企业。 

  主要采取股权投资、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多种投资模式,充实被投资企业实力,改善财务结构。同时,通过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为基金投资对象提供信贷服务,做大做强绿色产业和项目。探索通过基金支持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创新模式,引导和激励相关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金投资的绿色项目。 

  3.基金投资决策管理和托管银行。基金管理人协商出资人,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不参与基金具体投资决策过程,通过委派观察员监督审核基金投向,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市委、市人民政府政策导向的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 

  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各出资人协商后,择优选择市内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 

  4.基金组织形式、存续期限及退出方式。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的组织形式可采取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基金存续期限为3+2年,其中投资期3年、退出期2年,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存续期最多可延长2年。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投资规模及收益情况适时选择大股东回购、公开市场股权转让以及项目清算等多种退出方式。 

  5.鼓励措施。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当基金年化收益达到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上但不足10%时,市、旗区国有企业出资部分可以将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上的增值收益全部让渡给相关社会出资人,当年化收益高于10%时,市、旗区国有企业出资部分按照同股同权与其它社会出资人共享投资收益。 

  (二)配套支持体系 

  1.健全绿色金融信贷支持体系。通过投贷联动等方式,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多元、产品种类丰富、政策支持有力、市场运行高效的绿色金融体系。(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建立投贷联动机制。加大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全面合作力度,通过委托基金管理、财政性存款、政策性贴息和担保等措施,鼓励银行与我市合作。采取逐步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措施和投贷联动合作模式,按照基金规模15比例放大信贷规模,撬动银行信贷资金。 

  2)推动相关企业争取绿色债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划定的12类绿色债券重点支持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并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债贷组合等多种方式予以增信,支持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3)积极发展绿色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设计和研发具有我市特色和绿色产业特点的环保技术装备保险、针对低碳环保类消费品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森林保险、草原保险以及农牧业灾害保险等绿色保险产品。依规落实公益林和商品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其中公益林补贴保费比例达到100%,商品林补贴保费比例达到70%。加强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及推广工作,切实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障作用。 

  2.统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结合全市绿色矿山治理的统一规划,压实采矿权人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主体责任,推动矿山企业由“先开发后治理”向“边开发边治理”转变。在遵循“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前提下,提取、统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用于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同时,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原则,通过基金、信贷政府贴息、政策补助等多种支持方式,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放大总量,降低财务成本,督促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履行治理义务,确保绿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实质性进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整合财政绿色生态资金投入。积极协调国家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我市绿色生态领域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大市、旗区两级涉及绿色产业财政资金的筹集力度,统筹水土保持费等政府性基金收入,整合森林、草原植被恢复费和绿色生态项目配套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搭建绿色产业政策支持体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农牧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完善绿色融资担保体系。由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出资3亿元注册成立鄂尔多斯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同时对接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盘活我市1亿元注册资本金,撬动信贷资金用于我市绿色产业项目,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绿色领域配置担保资源,优先支持符合要求的绿色环保项目、绿色创业创新企业和绿色农牧业。力争担保责任余额提高至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倍。 

  2)健全绿色信贷贴息政策支持体系。在林产业贴息方面,加大对绿色林业项目开发和建设的贴息支持,落实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对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绿色生态林、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为保护森林资源开展的生态旅游,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种植业、农户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按照年贴息率为3%的标准据实贴息。在创业贷款贴息方面,对从事绿色产业创业的个人贷款,在15万元以内给予前两年全额贴息支持;从事绿色产业的小微企业,贷款在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前两年给予50%的贴息。 

  3)用足绿色产业补贴政策。进一步梳理全市林业、草原补贴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造林补贴、天保工程、京津风沙源工程、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灌木林平茬、退化防护林改造、退耕还草工程等相关绿色产业补贴资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构建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对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和支持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旗区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市直各有关部门分工推进实施的上下联动责任体系。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部署和跟踪绿色生态产业体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及落实情况,扎实推进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作银行等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沟通合作,在推进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的业务开展、政策扶持、财税优惠、预算安排、工商注册、模式创新、风险防范、统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建立工作,并及时对本单位在重点项目建设、重点产业培育、重要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确保服务绿色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效。 

  (三)完善项目库建设,加强动态管理 

  由旗区人民政府主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合作银行配合,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汇总,分行业建设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项目库。尽快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入库标准,组织项目库建设和维护,开展政策指导,提高项目资源的科学化水平与可行性程度。在项目库管理上要按照行业类别、资产规模、发展阶段等要素对项目分类管理,同时加强动态管理,跟踪管理入库项目,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变化和项目自身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等适时调整和补充项目库。 

  (四)加强交流合作,建设专业队伍 

  加强引导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交流合作,积极对接自治区、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对我市绿色产业的投入,助推我市绿色产业发展。积极组织开展绿色产业投资领域的合作交流活动,支持市内优质绿色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合作,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涉及绿色产业投资领域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形成由上到下的专业性高素质队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鄂尔多斯发展基金及配套支持体系推进方案的通知.docx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