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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旗区
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0 09:33: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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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旗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22

鄂尔多斯市旗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71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生态环境和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旗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对《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称《规划》)及其相关成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鄂尔多斯市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旗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考核各旗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牧局、统计局(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旗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按照自治区要求,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以及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旗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旗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经国家批准认可的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的依据。各旗区人民政府要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旗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本辖区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5月初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旗区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通报各旗区,并纳入各旗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九条  旗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旗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5月初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期中检查结果由市考核部门向各旗区通报,纳入各旗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条  旗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初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各旗区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考核部门对各旗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并对各旗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8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旗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旗区给予表扬;旗区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及安排土地整理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挂钩,奖优惩劣。对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旗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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