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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9 11:07: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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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814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鄂尔多斯军分区、专家顾问组、法律顾问组及各旗区人民政府、新闻单位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安排和重要决定事项;

(二)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安排部署市人民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科(下称会议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科(新闻办公室)、综合科、常务会议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有关科室共同落实。

(一)会议通知。会议科根据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指示草拟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知,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签。会议召开前至少1天以正式会议通知形式通知参会人员。通知会议时应要求有关部门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参加的,需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不能参加的,需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书面请假,经批准后,可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为参会。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应报会议科备案。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会议期间的会风会纪督查工作。

与会人员应提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在指定位置就座,应关闭手机或将其调整为静音,严禁随意进出会场、在会场内吸烟,保持会议的严肃性。

(三)会议服务。会场服务由会议科负责,会务人员要于会前30分钟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引导入座等,并检查座序安排、座签摆放、音响设备等。会场服务要做到严谨、细致,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四)会议材料。经领导确定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负责起草、印制和发放会议相关材料。

(五)会议记录。全体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综合科负责。会议记录应翔实完整,以备查询,并于会后履行签字手续后交会议科存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科(新闻办公室)负责影像资料的留存工作。

会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科室要将会议通知、签到单、讲话材料、影像资料等送会议科归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科(新闻办公室)负责安排。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

第八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必须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登记,妥为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根据部门职能确定主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办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定期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领导。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解释,有效期五年,从201891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下称常务会议)程序,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常务会议应准备充分,一般不临时、突击开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全程固定列席会议。与议题内容有关的旗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鄂尔多斯军分区、市监察委员会和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有关负责人及市人民政府专家顾问组、法律顾问组成员列席。

第六条除涉密议题外,常务会议邀请市本级主要新闻媒体单位参加。

第七条议题的范围。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应是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或是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决策及重大行政措施等,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指示、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等;

(二)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及调整意见等,审议市直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全市的各类专项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

(三)讨论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及其它事项,讨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重要讲话、报告等综合性材料;

(四)研究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等;

(五)研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安排部署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要工作;

(六)研究讨论全市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安排、重大资金使用、资源配置以及其它涉及到人、财、物等安排的重大事项;

(七)听取各旗区、各部门需由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八)研究市人民政府管理公务员的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等事项;

(九)其它需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议题的初审。市人民政府各副市长、对口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秘书科室负责严格筛选、审核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拟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提前由副市长和秘书长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沟通汇报,待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列会。下列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一)市人民政府各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三)各旗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四)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旗区、经济开发区(园区)的;

(五)未经副市长组织充分讨论、征求意见,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协商一致的;

(六) 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必要程序的;

(七)规范性文件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的;

(八)事项涉及的副市长和牵头部门主要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

(九)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会议材料的;

(十)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九条议题的申报。常务会议议题采取日常申报制。具备上会条件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口秘书科室按要求填写议题申报单,随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会议材料一式三份。议题申报单须写明汇报部门、列席部门、副市长对该议题组织研究情况及副市长或秘书长向主要领导汇报沟通情况。申报单由对口副秘书长及副市长审核把关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议题的确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梳理汇总各秘书科室提交的议题,呈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研究议题。

第十一条批准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应按要求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议题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意见以及其它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三)较复杂的议题,文字内容超过3000字的,除应具备前述内容外,还须附简要汇报提纲,提纲要求情况清楚、重点突出、文字精练,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汇报提纲主要包括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等。

第十二条提请审议议题的单位要提前将议题所需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室和对口副秘书长把关。符合要求的,随议题申报单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复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

第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同意的议题材料,提请审议议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字材料的通知》(鄂府办函〔201244号)的规定要求印制,并于会议召开前2天提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会议材料所需份数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办公室负责确定并通知提请审议议题的单位。

第十四条提交的会议正式材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1天分送常务会议各组成人员,提前熟悉材料内容。

第十五条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原则上由提请审议议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复杂议题或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议题,汇报单位可带12名助手协助汇报。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议题,由分管副市长指定汇报人或由对口副秘书长汇报。

第十六条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不超过8分钟,重大复杂议题不超过15分钟。

第十七条议题以口头、文字汇报为主,需要多媒体演示的,应事先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接,提前调试设备。

第十八条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和会议科落实。

(一)常务会议一般应提前半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并收集参会人员名单。

(二)会务工作人员要提前布置好会场,检查座席安排情况,安装调试话筒、空调和多媒体等设备。

(三)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组织签到,会议签到表及时呈会议主持人阅,会后存档。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要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参会人员多少等及时列出议题清单及议题顺序。一般重大紧急、参会人员较多的议题排到前面;同类议题,参会部门大体相同的议题要一并安排。要提前预测会议时间,合理安排会议议题数量。 

(五)会务工作人员要加强会场服务,派专人负责会场内外的联络服务工作,引导与会人员入座、更换台签,并办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要协助做好信访人员的劝导和转办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会议秩序。

(六)会议材料一般在会后统一收回。对标明密级或会议主持人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应及时核对,当场收回。  

第十九条会议出席人员须按要求参会,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常务会议一律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同意,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后,可指定一名熟悉情况的副职领导参会,一般不允许科室负责人和普通工作人员参加常务会议。

第二十条出席、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须提前十分钟进场,并按指定位置入座。参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一般不会客、不办理其它公务,不得随意长时间离开会场。会场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会议按议题顺序进行,不参加当前议题的列席人员,统一在休息室等候,不得在会场周边随意走动、喧哗。

第二十二条会议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有紧急文件或紧急情况需要请示参会领导的,经送件人向会议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由会务工作人员代为转送或转达。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分发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列席人员应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并提出具体意见。在会上发表的意见与本单位之前征求意见时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要求参会、违反相关会议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责成单位主要负责人做书面检查。

第二十六条常务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它决定。

第二十七条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拟写初稿,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到专业性较强的议题,纪要需经有关部门会签。纪要一般在会后一周内印发。

第二十八条会议记录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应遵循原话,条理清晰,做到准确、真实、完整。对会议议程以外的议定事项也要认真记录,不得遗漏。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负责会议录音或摄影并保存。

第三十条常务会议相关资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存档。包括批办单、会议通知、签到单、汇报和说明材料、会议记录和纪要原稿及打印件、有关批示件、会议录音、视频等一并收集齐全,及时移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会议科归档。

第三十一条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及时报道公开。

第三十二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部门、旗区办理落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领导。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解释,有效期五年,从201891日起执行。之前颁布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府办发〔200255,200811月修订)同时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有关部门、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收集汇总,经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审定。

第四条市长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沟通、协商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听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汇报;安排市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个部门,牵头部门和副市长已协调但分歧较大,需进一步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讨论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的具体问题;

(六)研究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措施。

(八)讨论其它需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分管副市长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协调。重大事项需提前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沟通。

第六条凡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或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各旗区、市直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独立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若研究事项涉及的分管副市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讨论研究其提出的议题。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会议科和议题相关的秘书科共同负责。

(一)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确定后,由会议科负责通知会议。

(二)会议材料。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或相关秘书科负责通知汇报部门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并于会议召开前半天提交。

(三)会议签到。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会场服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会议科共同负责。参会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入场并签到;会议按议题顺序依次进行,参加其它议题的列席人员,在休息室集中待会,按顺序参会。

(四)会议记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或相关秘书科负责作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六)会议纪律。列席会议的部门,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的,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批准后,可由其他熟悉情况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其表态视为部门意见。

会议期间禁止打电话、会客和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由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不按要求参加会议、不遵守会议相关纪律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

(七)纪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一般应印发纪要。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或相关秘书科负责起草,由对口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一般情况下,纪要在会后5天内发出。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各秘书科具体督促办理,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落实。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涉密或不宜公开的议题,会议材料应在会后统一收回。

第十一条会议承办科室在会后应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出席人员名单、签到单、出席情况统计表、会议记录、会议文件材料等,并于会后两周内交会议科统一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会议科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解释,有效期五年,从201891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各副市长根据工作分工和需要主持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对口副秘书长主持召开。根据需要,有关副市长、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有关旗区、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属于副市长工作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研究协调解决副市长分管范围内旗区、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三)听取旗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并就某项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四)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已经决定、需要各副市长组织实施的事项;

()研究协调上级领导对分管工作批示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其它需由副市长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室负责收集,经对口副秘书长审核后,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准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承办。议题及会议召开的时间经审定后,相关秘书科负责通知参会单位,并按要求准备议题材料,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及会场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出席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出席人员须是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或负责人委托的相关人员,其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部门意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一般应印发纪要。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负责起草,或由议题提交部门代拟,经对口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召集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如涉及到交叉分工的内容或者人事、编制、机构、财政资金等事项,应经相关副市长会签。一般情况下,纪要在会后3天内发出。

第七条提交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作出决定(决定以纪要为准),各旗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秘书科具体督促办理,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落实。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涉密或不宜公开的议题,会后要将会议材料统一收回。

第九条会议承办秘书科在会后应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并于会后两周内交会议科统一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会议科立卷归档。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解释,有效期五年,从201891日起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党组全体成员为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集。党组成员必须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根据会议议题,市人民政府非党副市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可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通知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旗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主要研究审议以下议题: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组织召开市人民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系统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 

(四)研究加强市人民政府班子自身建设有关工作;

(五)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六)审定需以市人民政府党组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需由市人民政府党组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负责收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党组副书记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依法决策。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党组各项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坚持发扬民主。重大事项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广泛征求意见,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科学决策。

(四)坚持集体表决。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克服个人专断和“一言堂”行为,与会人员采取全员表态制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对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一般应缓定或请示上级。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会务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会议科具体落实。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应提前1天通知,并分发相关会议材料。除特殊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的,必须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

第十一条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录音、录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一般会后统一收回。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是否公开报道。

第十三条如有需要,党组会议应制发纪要。纪要由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记录、资料档案整理收集、督办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解释,有效期五年,从20189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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