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中心城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459—2009)、《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鄂府发〔2015〕200号)、《鄂尔多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16〕74号)、《鄂尔多斯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鄂府办发〔2016〕153号)等相关规定和程序。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协调一致和可操作性”原则。
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社会服务职能,避免或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城市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为主,通过深入分析城市供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先制定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相关对策,努力将突发事件遏制在萌芽状态。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明确职责与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与属地管理为主的供水应急管理体制。
本预案与市级其它相关预案相协调,旨在建立指挥统一、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鄂尔多斯市中心城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下称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二、分类与分级
(一)中心城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其划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
(1)连续出现干旱年,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供水不能满足城市正常用水需求;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导致开采量锐减甚至出现供水、断供等现象。
(2)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
2.工程事故
(1)战争、恐怖袭击活动等导致供水水源破坏,泵房(站)机电设备损毁等。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导致供水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
(3)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4)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漏等。
(5)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毁坏。
3.公共卫生事件
(1)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咸湖入侵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4.社会安定事件
主要指由于供水水源地建设前期征地、拆迁、补偿和供水后水源周边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自备井吊泵等情况,引发水源地群众阻碍正常供水、非正常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二)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
1.特别严重供水水源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即属于特别严重供水水源突发事件(Ⅰ级):
(1)受影响居民人口在40万人以上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40%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
2.严重供水水源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即属于严重供水水源突发事件(Ⅱ级):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30万~40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30%~4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40%~50%。
3.较重供水水源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即属于较重供水水源突发事件(Ⅲ级):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20万~30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3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40%。
4.一般供水水源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即属于一般供水水源突发事件(Ⅳ级):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10万~20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10%~2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30%。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为及时妥善处置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中心城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一)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1.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中心城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属市公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长由市公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兼任。成员包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对口副秘书长,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康巴什区、达拉特旗、乌审旗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信访局、市气象局、市电业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中国联通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中国电信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各有关供水企业负责人。
2.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研究解决供水水源突发事件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其它需部署、协调和推动的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东胜区水务局局长、伊金霍洛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局长、康巴什区城乡统筹发展局、达拉特旗水务局、乌审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局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业人员和各有关供水企业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根据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负责接收、上报和通报供水水源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开展信息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协调处置供水水源突发事件;指导做好突发事件受影响旗区社会稳定和伤亡人员安抚善后工作;负责牵头成立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专家工作组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设专家工作组,作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决策咨询机构。成员由水务、住建、气象、信访、卫生、环保、民政、通信、财政、公安、交通、电力、安监等相关部门专家和各供水企业生产、运营、技术、水质检测部门负责人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分析中心城区供水水源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参与事故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建议;对事件发生地提供技术支持。
(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水源地旗区人民政府和水务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社会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测、收集、跟踪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相关舆情,及时通报舆情动态情况。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并按时拨付到位。
5.市商务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居民所需生活必需品(包括饮用水、食品等)的供应。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调集征用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所需要各类车辆,抢修维护受损道路,保障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点物资设备运输需要。
7.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时向市水务部门和有关企业通报供水异常情况,配合做好供水水源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置工作。
8.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调查突发地水源水体污染原因,全面监测受污染水体水质;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供水水源突发事件事发地水质状况。
9.市民政局:负责供水水源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的遗体处置工作,并对生活困难伤亡人员家属生活救助;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助开展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协助供水水源突发事件中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和救援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周边区域社会稳定;对危及区域内外进行警戒和封锁,实施交通管制;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水库、水厂出现的严重毒性污染事件或泄氯事故,侦查蓄意投毒案件。
11.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修订演练、应急处置协调等相关工作,指导供水企业对事件发生地供水设施抢险、修复等工作。
12.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供水水源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等医疗卫生应急工作,联合环保部门检验和调查受污染水质状况。
1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联合水务、建设、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参与供水水源突发事件调查和处理。
14.市信访局:负责组织协调做好供水水源突发事件中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因供水水源地征迁、补偿等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接访和协调处置工作。
15.市气象局:负责干旱、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工作;负责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现场提供应急气象服务和技术支持,制作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1—3小时专题预报。
16.市电业局:负责保障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17.中国移动(联通、电信)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负责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的通讯保障。
18.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康巴什区:负责制定、修订本旗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本旗区应急组织机构;确定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等级,并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指导开展本旗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19.达拉特旗、乌审旗:属中心城区供水水源地所在区域,负责发生水源地突发事件时,与东胜区、伊金霍洛旗及康巴什区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0.中心城区各供水企业:负责根据城市供水、水源体系构成和工程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预案,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负责管辖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和净水工程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健全应急抢险组织机构,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抢险设备、物资和交通工具,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培训宣传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并做好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四、监测、报告和预警
(一)监测
1.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对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各旗区、各供水企业应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巡查、完善监测网络、拓宽公众参与渠道等途径,收集本供水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供水水源突发事件信息。
(二)报告
任何个人、社会团体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现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立即向事发地供水企业、旗区水务部门或旗区人民政府报告,旗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预警
1.供水水源突发事件事发旗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应通过技术手段对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领导小组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根据相关规定或上级指令及时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发布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供水水源突发事件事发旗区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本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五、应急响应和处置
(一)分级响应
按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Ⅱ级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启动预案后,及时、有效地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Ⅲ级、Ⅳ级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旗区应及时、有效地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二)处置程序
1.先期处置
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旗区的供水企业、水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现场控制、群众疏散、抢险救援等处置工作。对初步判定属于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一般、较重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旗区供水企业、水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将事件主要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事发旗区在接到供水水源突发事件报告后,判断为一般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启动本旗区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判断为较重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旗区人民政府报请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旗区启动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处置。
(3)事发旗区在接到供水水源突发事件报告后,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赶赴应急现场,指导各供水企业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初步判定为严重、特别严重的供水水源突发事件,事发旗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最晚不超过事发1小时。
(5)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发旗区报送的初步判断为严重、特别严重的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及时做出综合分析。对确定属于严重、特别严重的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则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3.严重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供水企业、水务部门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立即将事件主要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供水水源突发事件报告后,初步判断属于严重的事件,应立即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救援力量处置。
(3)在应急过程中,对判定属于特别严重的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4.特别严重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供水企业、水务部门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立即将事件主要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程序上报自治区水利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2)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供水水源突发事件报告后,初步判断属于特别严重的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建议,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处置。
(三)处置措施
1.对于自然灾害类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置措施。
(1)通过挖潜增加城市供水量,启用备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备水源井,或新凿水井,并检测水质,确保达到相应供水水质标准。
(2)紧急抢修自然灾害事件中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工程及配套设施和机电设备等,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和临时供水设施。
(3)根据城市供水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实施多水源联合应急调度,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4)对于兼有向城市和农业灌溉供水任务的水源,应明确限制或停止向农业灌溉供水的条件。
(5)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6)调整城市供水优先次序,首先满足居民生活、医院、学校、机关、食品加工、宾馆和餐饮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务用水;再次是重点工业用水等。
(7)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8)统一调配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等,及时发给居民饮用。
2.对于工程事故类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紧急抢修工程事故中损毁的水源设施、输配水管网、净水工程及配套设施、机电设备和计算机系统,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临时供水设备和备用系统,实施水量应急调度。
(2)调配和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式净水设备、水质净化装置,以及单户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3)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4)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5)统一调配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等,及时发给居民饮用。
3.对于公共卫生事件类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可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关闭受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停止供水并及时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启动城市备用水源,实施应急供水;对受污染的水源或供水设施及沿岸污染水域实施加密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污染状况和水质水情数据,并及时向下游通报有关情况。
(3)增加自备水源供水量,适时启用封存的自备水源井或者新凿水井,并检测水质,确保达到相应供水水质标准。
(4)调配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式净水设备、水质净化装置,以及单户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5)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6)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7)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8)根据重点污染企业废水排放和重点排水企业档案,关闭水闸、水阀,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限产或停产。
(9)统一调配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等,及时发给居民饮用。
(三)响应终止
1.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影响因素已经消除。
(2)供水水源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可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响应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供水水源突发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终止。
(2)现场指挥部向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事发旗区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开展供水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无需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为止。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旗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调查和总结
1.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发旗区人民政府要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应急终止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旗区要及时将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上报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发旗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分析总结发生突发供水水源事件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评估修订本预案,更加有效地做好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社会救助
事发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助资金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工作;组织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
(四)补偿
在供水水源应急处置期间,对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补偿。
(五)奖励和责任追究
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通报表彰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有关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健全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抢险队,根据实际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供给保障等辅助工作。
(二)通信、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供水水源突发事件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指定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旗区要开展水源和供水应急技术研究,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三)物资保障
有关旗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厉行节约、确保重点的原则,确保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抢险物资的供应。
(四)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依照市人民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八、宣传、培训与演练
(一)宣传教育
有关旗区要开展供水水源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心理准备;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宣传相关应急知识,与学校合作普及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让公众掌握发生相关突发事件的科学避险、互救、自救、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
(二)培训
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旗区要加强相关技术人员、重点岗位工作人员的日常应急培训和管理,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
(三)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指导有关旗区制定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方案,组织或配合开展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供水水源突发事件的技能。
九、附则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1.中心城区居民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