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自治区连续下发文件,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重点任务和时序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我市编制出台了《暂行办法》,参照其他周边城市工作经验制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暂行办法》制定过程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初步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0月29日,广泛征求了旗区和市直部门的意见,并结合法制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形成《暂行办法》,2021年3月26日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4月14日,由市人民政府印发。
三、《暂行办法》制定依据
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于2018年6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动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和“数字鄂尔多斯”建设,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
四、《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六章共三十三条,即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分类、平台建设运维与安全管理、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监督和保障、附则。对推进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任务和监督保障作出规定。
(一)总则。本章共五条,明确定义政务信息资源内容、指导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原则及适用范围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原则: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筹建设,分级管理;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本章共六条,明确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实行分级编制,统一管理。在新建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时,将预编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的要件。项目建设期间,将为公共信息平台预留接口,作为项目验收要件。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核定。
(三)平台建设运维与安全管理。本章共六条,明确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负责市级公共信息平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日常运维管理和技术支撑工作。旗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旗区公共信息平台日常运维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
(四)共享信息提供与使用。本章共七条,明确各级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公共信息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获取方式包括:前置机方式、接口方式、其他方式。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
(五)监督和保障。本章共八条,明确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和考评制度,就目录梳理、更新、管理、发布,数据录入、更新、共享、安全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级各政务部门、旗区政府要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绩效考评内容。
(六)附则。本章共一条,明确了《暂行办法》的施行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等事项。
五、出台意义
《暂行办法》对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具体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该办法的出台,将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起到指导性作用,有助于打破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尽快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