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是发展电动汽车的重要保障,是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我市印发了《鄂尔多斯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现从文件修订背景、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随着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普及,保有量提升的同时,充电桩等基础设施作为必需的基础条件却总是供应不足。为加快充电设施发展,2020年以来,多地陆续出台了充电基础设施行业政策,引导充电设施行业合理化推进,为充电设施发展提速。此次修订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88号)等文件精神。对我市未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审批、配建原则等予以明确。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修订完善。
(一)明确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按照使用用途分为三类。即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
(二)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与目标。规划的内容包括电动汽车消费现状、需求预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状、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保障措施等。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
(三)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位应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并对充电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职责、运营管理模式、充电设施企业建设运营信用监督管理做了详细说明。
(四)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的审批管理。对在既有建筑物、场地内加建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新建建筑物内同步建设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进行了详细划分。
(五)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的价格机制。一是公用充电桩经营企业可向新能源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二是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三是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要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
(六)明确部门职责。对包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十三个部门职责做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