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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说明
发布时间:2021-02-16 08:35:00      作者:      来源: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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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保障能源供给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以赴保障煤炭供给,进一步规范做好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扎实抓好复垦还地任务,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外临时用地审批事宜有关问题的函》(内自然资函2020364号)文件要求,制定了《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 

  《方案》的主要内容为66座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的审批事宜和复垦还地任务。 

  审批事宜方面,主要明确了审批时限为2021年9月30日,审批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全市审批规模为1314公顷;规范了审批程序(旗区负责初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最终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和申请要件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申请、征地补偿手续、林草审批手续和土地复垦方案等13项要件资料)。 

  复垦还地方面,要求矿山企业按照“谁破坏,谁复垦”原则落实复垦、还地任务主体责任;旗区人民政府履行临时用地复垦、还地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按要求完成复垦还地任务;各相关市直部门协同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行全过程监管。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推进自治区试点露天煤矿采矿临时用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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