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鄂尔多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 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3 号)、《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37 号)、《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函》(内环函〔2020〕25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预案体系
鄂尔多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是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市本级预案、旗区级预案、市直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旗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旗区级预案、相关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3.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
4. 属地负责,区域统筹。
5. 部门联动,强化落实。
组织指挥体系
设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各旗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职责。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市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由低级到高级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两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由市人民政府、旗区人民政府按照预警分级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日均值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