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降成本、促复工”“谁复工补贴谁”“先复工先补贴”“早补多、晚补少”原则,大力支持与群众生活和企业复产复工密切相关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尽快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二、补贴范围
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2019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下和起征点以下的生活性服务类(餐饮、住宿、商场、超市、食品加工、药店、诊所、家政物业、电子商务、洗染、美发美容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资金分配方案
参照各旗区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数占全市同类经营主体比例,确定各旗区复工复产资金分配额度。市人民政府分两批将复工复产补贴资金下拨至各旗区(先拨付分配资金总额的60%,3月底拨付剩余的40%),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条件的旗区可匹配复工复产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充分调动各类服务业经营主体复工复产的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
(一)抓紧组织实施。
(二)明确补贴标准。
(三)规范补贴程序。
(四)规范资金使用。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
补贴资金分配表
序号
|
旗区
|
分配资金(万元)
|
备注
|
1
|
东胜区
|
1301
|
|
2
|
准格尔旗
|
605
|
|
3
|
达拉特旗
|
572
|
|
4
|
伊金霍洛旗
|
568
|
|
5
|
鄂托克旗
|
517
|
|
6
|
乌审旗
|
515
|
|
7
|
杭锦旗
|
331
|
|
8
|
康巴什区
|
305
|
|
9
|
鄂托克前旗
|
286
|
|
合计
|
5000
|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生活性服务类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