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25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和规范《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文件解读工作,便于社会公众对《实施细则》的理解,促进《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局制定了《实施细则》的解读方案,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及渠道、工作安排及保障措施四方面内容,下面就《实施细则》作一初步解读。
一、目标任务及起草过程
为规范全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明确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缴库比例及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下称《自治区实施办法》)精神,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于2016年5月草拟完成了《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初稿形成后,及时征求了各旗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结合自治区水利厅对《自治区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函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由于市发改不同意按水利厅意见修改,至今石油、天然气的征费标准未定)并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于2016年11月联合上报(鄂财非税字〔2016〕103号)报市人民政府。结合市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征求了各旗区人民政府和煤炭、发改、环保、审计部门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8日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于4月13日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17〕15号。按照会议纪要的意见,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细则》,并由市财政局、发改委、水保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支行四部门联合印发。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5、《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
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函》(内水便函〔2016〕139号);
7、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1995〕16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分别是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二十九条。现就《实施细则》与《自治区实施办法》细化及新增之处作如下说明:
1、总则
第一条编制依据增加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
《实施细则》第五条对征收范围进一步明确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六条对征收主体明确为“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建设期间分四种情形,水利部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建设期间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市级审批的项目,建设期间由市水土保持局征收;旗区审批的项目,建设期间由旗区水保部门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运行期间分两种情形,各类项目生产运行(试运行)期间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井田范围跨越旗区的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生产运行(试运行)期间由市水土保持局征收(自治区规定了自治区以上审批的项目,市级审批的110个煤矿60-180万吨)。
3、计征方式及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吨2元,其中:褐煤按照每吨1元(不足1吨的按1吨计)。特别规定:市旗煤炭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完成煤炭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对逾期未缴纳的,煤炭主管部门要采取管控措施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予以缴纳。
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及附属设施、专用道路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收费标准为0.5元/立方米(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标准为0.5元/立方米(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缴库
关于缴库方面,《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7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盟市国库,其中,盟市与旗县的分配比例由盟市确定。我市制定的《实施细则》中,规定按照1:2:3:4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市、旗区国库(中央10%、自治区20%、市级30%、旗区40%)。
5、使用管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使用管理中扩展了使用范围,细化用途及项目管理。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主要用于:(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返还治理精品工程建设、生态修复、沙棘资源建设及产业发展;(2)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监督管理、宣传培训、监测、评估、科研与示范推广及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3)水土保持项目的配套与补助资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工作经费,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编制及技术咨询审查等费用;(4)市、旗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其他支出。(《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该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当设定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具体的支出项目不安排支出预算。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工作并指导使用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自评价工作,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级政府批复的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水土保持补偿费支出预算并批复下达。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度和征管业务成本等在年度结算时核定,并列入部门预算。
按照市旗(区)两级批复的水土保持规划安排的预防和治理项目,市级预算安排的项目由市水保局负责技术审查批复、检查、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由旗(区)水保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其中跨旗(区)的矿区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由市级水保监督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旗区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投资大于500万元的,由市水保局负责技术审查批复、检查、年度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其他由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新旧政策差异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实施后,1995年11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1995〕163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文件精神而拟定的,其与内政发〔1995〕163号文件的差异在于:
1、“两费”变为“一费”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1995〕163号)规定,造成水土流失,有水土保持方案不能自行治理的,按批准方案确定的数额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没有方案的按照相关标准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同时明确破坏侵占水土保持设施应缴纳补偿费。
《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涉及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补偿费实质上是同《实施细则》中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有一定对应关系的,并对建设期缴纳防治费的免除防治责任,《实施细则》按照新《水保法》和《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将“两费”规范为“一费”且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2、征收主体发生变化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自治区、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中明确征收主体的主要原则是“谁审批谁负责征收”,旗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同时还明确了生产运行期除井田范围跨越旗区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由市水保局征收,其余生产建设项目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旗区征收。
3、征收标准有所变化
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从0.5元/平方米调整至2元/平方米,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项目统一调整为每吨2元,其中:褐煤每吨1元。弃土、石、渣的征收标准从每立方米2元至3元降低到0.5元/平方米。
新增如下内容:对石油天然气项目开采期间,按照油气生产井及附属设施、专用道路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4、缴库比例发生变化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实行分级管理。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留80%,上交自治区、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10%。
《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1:2:3:4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市、旗区国库。
五、新旧政策划分及衔接
补偿费计征标准划分,《自治区实施办法》施行前,各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已开工建设的、建成完工的以及通过验收的项目)所欠补偿费按内政发〔1995〕163号和鄂府函〔2014〕189号规定办法、标准征收清缴;《自治区实施办法》施行后,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含补报方案的项目)按本实施细则标准征收。
六、关键词诠释
1、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防治、监督和管理的资金。
这里所说的补偿费,不是赔偿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的建设费用的赔偿费(赔偿费属于民事赔偿范畴),而是由于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不能恢复而进行的补偿,属于功能性补偿。
2、免征情形
免征情形中公益性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市级以下审批、核准、备案的(含市级)是指新农村牧区(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牧区街道硬化、不设收费站的乡村公路,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等。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是指以治理水土流失为终极目标的项目建设活动主要包括各级批复建设的水土保持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个人、农牧民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的治理水土流失活动。
3、跨旗区项目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各类项目生产运行(试运行)期间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井田范围跨越旗区的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生产运行(试运行)期间由市水土保持局征收”。此处的跨旗区指的是矿产资源开采类项目井田范围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旗区(色连一矿、色连二矿、朝脑梁煤矿、富民煤矿、富安煤矿、葫芦素煤矿等)。同样,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生产运行期间采气厂的集气范围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旗区的(如中石油采气三、四、五厂,中石化第一、第二采气厂(杭、东、达、鄂))。
七、特别说明
1、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试运行前的生产量不计征,开采期间按产量计征,新增扰动按方案批复情况分级征收。
2、灾害治理类(灭火工程)项目扰动地面按方案批复情况征收,开采的矿产资源生产量(开采量)待自治区明确后计征。
3、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度每年计征(建井当年按方案批复情况分级征收),单个油、气生产井井场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2元/平方米·年。
4、在矿产资源的开采量不好确定时暂按销售量或使用量计征,煤泥和矸石待自治区明确后计征。
5、褐煤的认定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部门给出。
八、征收中注意事项
1、收费清单公示:价格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公示、财政部门存档,并将收费流程图一并公示。
2、规范征收文书、可按缴费通知书、限期缴纳通知书、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催告书分期下达。
3、缴纳义务人报送的开采量、征占地面积等要存档,征收单位对矿产资源要分类建档立卡,内部审核要完整。
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局
201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