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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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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鄂尔多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金融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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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2-25
概述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有效性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鄂尔多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金融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5 10:00:00      作者:      来源:       【  】【黑色 红色 灰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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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银发〔2018〕16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更好地适应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关于做好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要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民营经济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蒙银发〔2018〕287号)和《内蒙古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全区银行保险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蒙银保监筹发〔2018〕17号),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联合鄂尔多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共同制定了《鄂尔多斯市金融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鄂尔多斯市金融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鄂尔多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监管分局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金融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市委政府的要求,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更好地适应并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关于做好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要求,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做好民营经济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全区银行保险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就鄂尔多斯市金融促进民营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形势任务,增强金融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政治自觉 

  (一)坚持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原则和要求,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更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二)坚定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相互依存、同枯共荣的决心。当前全市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各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经济发展的变化特征和运行趋势,主动增强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既要积极应对新常态下的风险挑战,更要把握好新机遇,在更好服务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同时实现金融业自身健康发展。 

  (三)坚守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积极进取、主动作为的作风。要探索改进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优化资金投向。要多个环节综合发力,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不断拓展金融服务覆盖面。要落实好对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和民营企业贷款“一二五”的目标要求,切实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民营和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和发展痛点。 

  二、坚持货币资金向重点领域与薄弱环节倾斜,落实“三支箭”政策组合的长久制度安排 

  (四)强化再贴现的政策引导作用。新设再贴现窗口,近期安排1亿元的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力争每年累计办理民营和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额持续增加。简化再贴现审批流程,对金融机构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和涉农票据以及直贴(金融机构对企业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五)发挥再贷款政策工具效应。贯彻落实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运用常备借贷便利工具,为辖区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将未经央行内部(企业)评级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正常类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常备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降低支小再贷款利率和申请门槛,引导辖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用好用足再贷款政策。两级人民银行要及时受理商业银行的再贷款限额申请,加快办理进度,做到能贷则贷,能快则快。 

  (六)落实“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政策工具。积极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相关政策,集合金融管理部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债券市场专业机构等多方合力,发挥央行再贷款初始资金的撬动效应,利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积极协调全市拟参与“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的各市场主体,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推动债券融资工具加快落地。  

  三、坚持缓解融资难与融资贵并重,消除“卷帘门”、“旋转门”、“玻璃门”等隐性壁垒 

  (七)切实解决好企业续贷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降低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适用范围,推广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改进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研发适合民营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产品。 

  (八)加强存贷款定价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全市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的指导下,综合参考自身风险、资产负债管理、成本收益、市场份额分配等因素,实施精细化定价,合理确定利率水平。推动更多的地方法人银行成为全国市场利率自律机制成员,尽早取得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发行资格,提升主动负债管理能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要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合理设定民营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降低民营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 

  (九)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银保监会关于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等“七不准”、“四公开”要求,要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要求,在授信审批过程中合理简化抵质押物评估、公证等程序性要求,减少附加手续收费。开展银行收费专项检查,进一步清理规范服务收费,严厉惩处乱收费行为。 

  四、坚持银行信贷与多元化融资相结合,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十)提高银行信贷资金供给和配置效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合理把握信贷投放的总量和节奏,在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障优质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对于暂时遇到困难,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支持其合理的信贷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压贷、停贷、断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十一)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盘活信贷资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资产质量分类,充分抓住核销政策调整、拨备要求变化和专业机构进一步丰富的政策窗口期,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处僵治困”工作,释放转移沉淀在限控领域和低效项目的存量资金,为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腾足空间。 

  (十二)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大力开展债券融资工具培训、推介活动,帮助民营和小微企业了解资本市场融资工具,引导企业增强融资能力。将更多民营和小微企业纳入全市直接融资项目库,实现对企业直接融资的动态管理,推动更多民营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获得融资。继续推动和引导伊泰集团、鄂尔多斯集团、亿利集团等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带动更多民营企业参与直接融资。鼓励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 

  (十三)充分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和风险防范功能。各保险机构要争取和引导保险资金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利用自身金融实力、技术能力和经营智慧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快速发展。总结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模式,进一步理顺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关系,优化合作流程,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和贷款联合审核机制,实现联合风险管控,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 

  (十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引导和支持股权资本、创业资本投资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的小微企业。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增加对初创期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投入。通过证券、期货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进行不同层次的打包服务,开展财务规划、辅导上市、套期保值等工作。按照企业规模、潜力等进行分类辅导选择不同的上市挂牌路径。 

  五、坚持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和内部考核激励并重,改善“不敢贷”、“不能贷”和“不愿贷”的信贷文化 

  (十五)开展授信政策全面重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现有的、可能不利于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规定、条款进行修订或废止,一视同仁地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外资企业。梳理授信服务全流程、各岗位的职责要求,厘清各环节责任,打消各分支机构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顾虑。 

  (十六)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本机构内部民营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尽职免责情形,以及从轻、减轻责任情形,为各分支机构做好民营及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保障。要在落实现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基础上,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旗区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 

  (十七)强化考核激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做好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评估、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可操作、能鼓励、能问责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在绩效资源、管理费用、人力成本等方面适当向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条线进行倾斜。 

  六、坚持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改进并重,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 

  (十八)加大金融科技等产品服务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运用,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提升大数据平台支撑,充分利用移动网络等金融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 

  (十九)拓宽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抵质押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大抵质押业务创新,继续推动“助保贷”融资服务。在传统不动产抵质押品的基础上,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商标质押、动产质押、企业联保、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可转让林权和土地承包权抵押、仓单质押、理财产品质押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并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创新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方式,向抵押、信用、担保多种贷款形式并重转变。 

  (二十)改进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在2018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开户行政许可试点,推行银行开户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减少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脚底成本”。积极推动移动支付便民示范工程,加大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基础设施投入,为辖区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资金结算服务。强化征信管理和服务,积极主动为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征信查询服务,加强异议信息依法处置。完善小微企业融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搭建数据库信息平台。积极推动落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财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政策真正惠及小微企业。 

  (二十一)稳妥有序推进金融对外开放。大力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开展外汇业务,服务辖区涉外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商业银行将更多外汇资源配置到涉外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加大对贸易融资特别是出口企业贸易融资需求的资金支持力度,做大做强全市传统出口产业,积极支持新型产业进出口业务。支持外汇指定银行积极申请使用短期外债支持有进口业务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引导民营和小微企业利用全口径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融资租赁等方式,指导帮助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借入低成本资金。 

  七、坚持服务传统能源经济和创新创业等新动能培育并重,推动金融与民营经济深度融合 

  (二十二)推进金融与能源资源联动,建设能源金融改革示范区。瞄准建设全国性煤炭交易市场的目标,高标准扎实推进,加快建成功能齐全、服务完善、技术先进、运行规范的煤炭交易中心。积极探索具有金融属性的煤炭场外衍生品交易新模式,加强与期货公司合作,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期货交割库建设,打造西北部煤炭期货交易所,推动形成现货、期货多元化的煤炭市场交易机制。引导股权投资机构等加大对焦化、煤化工等重点领域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开展结算金融、仓单金融和授信金融等能源金融服务创新。 

  (二十三)大力发展能源供应链融资。推动银行、保险、担保、信用管理公司等机构形成联合体,为能源供应链企业提供资信评级、融资交易、仓单质押、保险功能等集合性服务,提高融资效率。加快供应链金融的互联网化,利用互联网金融高效、便捷的特点,有效提升供应链金融融资效率。继续推进供应链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三年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帮助民营小微供应商开展融资。推动开展线上政府采购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完善应收账款融资产品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帮助更多民营和小微企业获得应收账款融资。三年行动期内保持平台注册用户数、融资成交笔数、融资金额、在线确认类融资比例、规模以上供应链数的持续增长。 

  (二十四)强化金融新动能培育和助推创新创业功能,建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强化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文化旅游三个领域的重点培育,结合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等市场,探索推出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文化旅游三个股权交易概念板块,加强板块概念宣传,引导投资服务方向。持续实施《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率先打造中西部地区具有影响力的科技金融示范区。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持续加大对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力度,缓解科技创新企业“最先一公里”的资金来源问题。对列入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统一开展授信合作,降低贷款抵押,提高信用贷款额度。鼓励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开展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担保及再担保等业务。建立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体系,针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不同成长阶段,提供与其生长阶段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支持初创型企业扩量提质发展、支持成长型企业“转精特新”发展、支持领军型企业加快跨越式发展,加快形成全市大中小企业梯次发展、竞相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十五)探索全市十八个工业园区整体融资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探索经济开发区、园区整体授信机制,推动园区企业信用“资本化”,以团购的形式向银行融资,努力实现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短频快、低成本、简担保”的目标。探索在各经济开发区开展土地租赁、作价入股等土地有偿使用试点,支持设立土地信托机构试点工作。推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资本参与设立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园区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 

  (二十六)加强督导评估及监管考核。人民银行要加强宏观审慎评估(MPA)政策引导,增设民营企业专项考核项,合理调整结构性参数,通过“信贷政策执行”指标引导定向降准范围内的银行将净释放资金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将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宏观审慎评估(MPA)、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以及金融机构年度综合评价等相结合,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优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激励约束。银监分局要定期监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信贷计划完成情况。推动将地方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纳入县域金融工程考核,督促地方政府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七)构建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推动地方政府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坚决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构筑金融安全区。对小微企业开展常态化的金融宣传、辅导,引导其合理选择与其自身特点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小微企业融资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  

  九、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工作实效 

  (二十八)实行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首问负责制。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咨询员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遴选一批业务熟悉、经验丰富的骨干作为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咨询员,在各营业网点的公告栏、宣传册等醒目位置公开联系方式,实行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首问负责制,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的金融需求能否办理、办理条件及程序等咨询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金融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内银行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评估辖内民营和小微企业对金融服务的满意度。 

  (二十九)开展民营和小微金融示范窗口创建活动。金融管理部门要综合考虑民营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量价、信贷产品和模式、首问负责制实施情况等内容,以银行营业网点为单位组织评选辖内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银行示范窗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服务,积极争创示范窗口。 

  (三十)建立“一报、两网、三公开”宣传平台。金融管理部门要在鄂尔多斯日报上建立金融宣传专刊,及时发布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政策、典型案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银行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民营小微金融咨询员信息、信贷产品、流程服务等信息,宣传推介民营小微金融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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