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下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公众提供权威、准确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13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6〕14号)、《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锦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发〔2010〕83号)等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旗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采集、审核、签发、复核、发布、传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预警信息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公众咨询电话等。
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为最高级别。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的要求进行。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组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下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旗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旗气象局。
第六条 旗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并承担预警信息发布的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旗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牵头实施单位、政府授权承担有关类别预警信息发布的机构(下称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采集和制作(包括首发、调整和解除),维护本行业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网络,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接收发布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重要提示性信息,复核报批流程,以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名义发布预警信息。同时,负责转发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维护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第九条 传播媒体部门负责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工作衔接,建立快速传播“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有责任和义务接收、传播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
第二章 发布流程
第十一条 经监测、分析、会商认定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制作预警信息,并填写《杭锦旗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报批。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采集的Ⅲ级、Ⅳ级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采集的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情况紧急时,可先以电话方式报批,预警信息发布后再补办书面审签手续。签发后的预警信息须在5分钟内送交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三条 接收到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无需审批,直接送交本级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复核审签流程符合本办法规定,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和发布系统向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多个单位联合发布预警信息,应会商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和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办理预警信息发布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具有预警信息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提前报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和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
第十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制作预警信息,填写《杭锦旗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调整审批备案表》,并按流程审签后送交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八条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解除、或预警已达到解除标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制作解除信息,填写《杭锦旗突发事件预警解除审批备案表》,并按照流程审签后送交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十九条 各苏木镇、塔然高勒管委会、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对所采集的预警信息要及时上报旗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经会商研判,预测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突发事件时,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布预警信息。情况紧急时,可边告知群众边报告。
第三章 预警信息传播
第二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旗直相关部门应组织落实好传播工作,确保将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给预警区域内的公众。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基层组织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向本单位、本行业、本辖区预警区域内的公众传播,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对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应急志愿者、灾害救助员、群测群防员、社会工作者的积极作用,并督促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出动宣传车、派发传单、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播预警信息。各有关方面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原则上在10分钟内予以播发。
第二十二条 宣传、新闻、广电等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其它信息载体,做好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的工作衔接,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工作机制。
电视台、互联网、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单位要按要求快速、准确、无偿播发或刊登预警信息,并积极推进应急广播系统、农村牧区高音喇叭等工程建设。紧急情况,可采用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移动、电信、联通等通讯运营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及发布单位的要求,做好预警短信免费发送工作,并按应急工作需求,不断升级、完善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接收到预警信X后,应立即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短信平台等媒介播发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种信息发布载体的性质和特点,向预警区域内公众播发预警信息的方式分三类。
(一)时效内始终滚动发布,如网站、电子显示屏、电视滚动字幕等。
(二)时效内每小时连续播出或插播3至5分钟,如电视台、农村牧区大喇叭等。
(三)时效内一次性发布,如报纸、手机短信、电话外呼等。
第二十五条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塔然高勒管委会负责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传播等工作,建立基层预警信息员队伍体系。
第二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要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与人员培训,重视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更新维护,定期统计分析预警信息传播情况,配合应急管理办公室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评估工作,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发布单位监测到将出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但未制作发布预警信息的。
(二)接收到预警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播发预警信息的。
(三)媒体单位擅自更改或不予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