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和普查办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内污普办[2017]8号)和市旗相关要求,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迅速开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此次污染源普查,以开发区内所有污染源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对象。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它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通过普查,摸清了开发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掌握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为建立健全开发区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了依据。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加快推进开发区建设,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