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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对汉授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资助
发布时间:2015-07-15 09:33:36      作者:王进轶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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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教育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商请印发鄂尔多斯市汉语授课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政府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函》。办法按照“应助尽助和不重复资助”的原则,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规范幼儿入园资助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为我市居住且就读于市内汉语授课公办和注册民办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资助比例为公办幼儿园不超过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注册民办幼儿园不超过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5%。资助标准方面,除对应保教费资助外,生活费按照每生每月120元资助,保教费、生活费资助资金每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以上资助资金由鄂尔多斯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办法规定以下人员可以申请资助:幼儿的监护人或幼儿本人为低保户、幼儿本人是孤儿、幼儿本人是烈士子女、幼儿本人为单亲家庭子女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父母一方有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父母一方或同胞兄弟姊妹(含幼儿本人)患有重大疾病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遭受重大灾害或自然灾害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下的家庭子女、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符合以上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持相关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向该幼儿就读的幼儿园提出受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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