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分类:行政服务
2.对象:个人
3.责任部门:鄂尔多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联系电话:0477-8588392
5.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6.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7.办理地点: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24号窗口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市政府第二办公区CBD,T6,1212室
8.申请条件:《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第十条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9.设定依据:1.《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0日修订) 第十二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10.办理材料: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批表
2.有关病史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学校或幼儿园证明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表格下载: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
12.收费情况: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