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

首页>服务>便民利企服务>社保服务>养老保险
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2-02-21 20:01:24      作者:      来源:      【  保存
  打印       
分享到: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1506000004     蒙ICP17002409号-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8581170(工作时间)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 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

邮箱:ordosxxbs@163.com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