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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8-09-14 14:42:54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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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3、哪些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 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4、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执行。

  5、《劳动合同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11日起施行。

  6、《劳动合同法》 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7、工会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 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吗?

      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并向本单位职工公示使其知悉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以及本单位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以及本单位劳动者应当遵守。

  9、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10、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指的是哪些事项?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事项。

  11、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就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1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13、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哪些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4、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15、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16、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7、建立劳动关系后,最迟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条的规定,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8、《劳动合同法》 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 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法》 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19、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0、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2、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字才能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劳动合同才能生效。

  23、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包括:l)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 事项。 

  24、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 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元旦、春节、 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25、劳动报酬应该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约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水平。 

  26、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还可以约定哪些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7、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8、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哪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29、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30、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1、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32、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l)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劳动合同吗?

      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不等同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铁饭碗”“终身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是,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4、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35、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6、试用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的上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7、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笫十九条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8、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的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9、用人单位向试用期劳动者支付工资有什么限制?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0、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能否同时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培训服务期时,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

  42、什么是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3、《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对上述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4、对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6、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部分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47、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 关系一方当事人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48、“工伤自理” 条款是否有效?

  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工伤自理”,即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自己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或者约定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尽管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表示同意,但这种劳动合同条款由于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49、劳动合同的某一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整个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0、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时,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迸行确认。

  51、如果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还能获得劳动报酬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2、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等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一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二是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经过书面审查即可督促用人单位限期履行义务。

  53、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 《劳动法》 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54、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55、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56、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原劳动合同怎么办?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57、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8、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哪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种,即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9、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60、在什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以及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需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2、在其他情形下,劳动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也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只要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阻挠(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依法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3、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4、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在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5、 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6、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守什么程序?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67、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根据《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l)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68、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69、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0、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 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 3个月; 5年以上的为 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 5 年以下的为 6个月;5 年以上l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 24个月。

  7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72、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3、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必须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不可因约定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该条款无效。

  74、对哪些劳动者,在其无过错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待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诊断结束没有因患职业病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者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76、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7、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的。

  78、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9、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80、《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8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怎么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2、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 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83、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84、如何订立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85、集体合同与国家规定、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如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86、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8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何设立?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0136月之前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一年之内满足以上的条件。

  88、劳务派遣可以在哪些工作岗位上实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89、被派遣劳动者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其合同必备条款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90、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如何解除?

       一是被派遣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当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时,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者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2、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什么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93、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94、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特点?

  (1)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的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2)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4)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5)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6)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每月支付一次。

  95、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怎么办?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96、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7、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8、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9、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10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己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0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10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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