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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审核程序
发布时间:2012-02-21 20:01:33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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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在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时,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到《再就业优惠证》,准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需要申请贷款时,首先应向社区提出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原就业单位、现所在社区、经营项目、预期效益、申请金额期限、担保抵押形式、还款来源等,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社区接到申请时,应重点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情况是否属实,申请人的诚信程度及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违纪不良行为,并将审查情况在推荐栏内注明,经审查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每周集中一次将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交到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社区居委会推荐贷款金额比例原则上按照允许贷款额度的2倍掌握。 

  3、旗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签注意见后,按允许贷款额度的1.5倍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汇总备案后,推荐给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4、属于市直的下岗失业人员,推荐审查工作由东胜区统一安排部署,并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按允许贷款额度的1.5倍推荐给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5、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审核并承诺担保后,由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6、贷款机构办理完贷款手续后,将市及各旗区贷款人数、额度报市人社部门统一汇总,同时将实际贷款额度及时反馈各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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