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旅游投诉的受理 |
办理依据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
申请受理条件 |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
办理机构 | 鄂尔多斯市旅游局、鄂尔多斯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市旅游执法监察支队) |
办理程序 | 1、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投诉符合《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予以受理;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填写《旅游投诉立案表》,并附有关投诉材料,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 3、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审查。 4、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
所需材料 |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
办理时限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办理地址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国泰广场T6 2218室 |
咨询电话 | 0477-8588538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