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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0 16:36:49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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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鄂教发〔2016〕15号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区教育(教体)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
  为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努力构建覆盖全市、布局合理、规范化、多层次、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使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教育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6日
  鄂尔多斯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以公办幼儿园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多种形式并存的办园格局,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内教发展字〔2015〕9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幼儿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旗区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此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管理和扶持奖励办法。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 符合规划。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经旗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和相关证件,且年检合格。
  第五条 条件达标。幼儿园场地园舍及设施设备等办园条件达到《鄂尔多斯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鄂教发〔2012〕47号)要求,城镇幼儿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120人),农村牧区不少于3个班(60人),总体达到二类级别幼儿园及以上标准。
  第六条 产权清晰。自有地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农村牧区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幼儿园,若不具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10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第七条 资质合格。办园两年以上且年度检查合格。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备案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产权等有关证明,卫生及食品合格检验手续和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
  第八条 收费合理。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本地区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确定同级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主城区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5倍;县城地区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农村地区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各幼儿园需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民办幼儿园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旗区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其他有关规定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4〕1700号)执行,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具体毛利率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第九条 保障办园经费。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筹措,举办者应当为幼儿园保育教育、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以及维修、扩建、设备设施添置等提供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 规范财务管理。幼儿园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建立规范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必须依据《会计法》设立会计机构,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合理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配备,师幼比合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第十二条 办园行为规范。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招生公开规范,按照市、旗区有关要求招生,班额符合规定。近三年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质量较高。办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实施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教学活动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
  第十四条 社会满意度高。建立了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方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三、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民办幼儿园申报须在每年4月底前向旗区教育(教体)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备案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产权等有关证明,卫生及食品合格检验手续和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
  (三)幼儿园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四)幼儿园管理人员和教职工登记表;
  (五)有关工作人员的上岗资格证、健康证;
  (六)幼儿园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凭证。
  第十六条 各旗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七条 市教育局在收到各旗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将对各旗区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旗区认定数的20%。市级抽评结果与旗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市级抽评通过后,旗区教育部门与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每年7月份由各旗区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四、政策保障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中央、自治区和市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补助的对象。
  第二十条 新建及改扩建民办幼儿园,在旗区政府所在地建设幼儿园,每平方米补助600元,每个幼儿园最高不超过360万元;在乡镇及以下农村牧区建设幼儿园,每平方米补助400元,每个幼儿园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由自治区、市及旗区分级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各旗区按照幼儿园类级,分配专任教师的10%至30%的公派教师,享受与公办园正式教师同等待遇,由所在幼儿园和教育局统一管理、考核,5年内不允许调离。普惠性民办园聘用教师可以参加职称评聘。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培训、评优评先等,优先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教师职称评定、幼儿资助、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实行“捆绑式”考核。每所自治区、市级示范幼儿园至少结对帮扶一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四条 各旗区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支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对符合本办法并经市、旗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条件的旗区可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并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减免租金、补充玩教具与保教生活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校舍等方面的支持。
  五、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应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觉自律,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要将资金统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买玩教具、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用途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安排补助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动态监管,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纳入市对旗区教育综合督导评估体系。
  第二十九条 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若出现以下行为,旗区教育(教体)局应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取消或收回补助资金,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旗区教育(教体)局同意,将幼儿园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经营。
  (二)不参加市、旗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组织的有关活动;违规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有“小学化”倾向、保教质量严重下滑。
  (四)超过规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或有其他乱收费行为。
  (五)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及挪用奖补资金。
  (六)出现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和有效投诉。
  第三十条 建立公示制度。各旗区教育(教体)局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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