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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21年第...

      鄂府发〔2022〕5号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

    2022-02-0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的批复,   鄂府发〔2022〕5号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报批2021年第二次市规委会审议事项的请示》(鄂自然资字〔2022〕5号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鄂尔多斯金港湾汽车城项目园区西片区S05-10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地块的经济技术指标执行审批的修改成果,将修改成果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地块总用地面积约2.1462公顷,将其划分为S05-10a和S05-10b两个地块。   S05-10a地块用地性质由商务用地(B2)修改为图书展览用地(A21),面积约1.1024公顷。该地块容积率不超过1.0,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不小于35%,建筑限高24米。   S05-10b地块用地性质由商务用地(B2)调整为服务设施用地(R22),面积约1.0438公顷。该地块容积率不超过1.0,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限高24米。   二、原则同意修改康巴什区C-36a(新编号为A6-09-1)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同意规划修改成果,将其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该地块净用地面积约2.0公顷。将其用地性质由行政办公用地(A1)调整为行政办公及医疗卫生混合用地(A1/A5),容积率由1.5调整为1.69,并在地块西南侧增加一个出入口。具体经济技术指标执行审批的修改成果。   三、原则同意东胜铁东区T-05-02、KGD-VII-T-01-09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具体经济技术指标执行审批的修改成果,并将修改成果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   T-05-02地块净用地面积约9.79公顷,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R2),将其划分为T-05-02a、T-05-02b、T-05-02c三个地块。T-05-02a地块净用地面积约8.91公顷,用地性质、经济技术指标不变,配套服务设施需按现行政策要求配置;T-05-02b地块净用地面积约0.51公顷,用地性质由居住用地(R2)调整为供电用地(U12),容积率不超过0.6,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限高20米;T-05-02c地块净用地面积约0.37公顷,用地性质由居住用地调整为防护绿地(G2)。   T-01-09地块净用地面积约1.50公顷,用地性质由供电用地调整为留白用地,经济技术指标暂不作要求。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支持风光氢储产业...

      鄂府发〔2022〕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

    2022-02-0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本支持风光氢储产业的指导意见,   鄂府发〔2022〕4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积极把握国家新能源发展战略机遇,大力引进优质资本和项目,做大做强地方国有资本,加快国有资本布局向新能源领域优化调整,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国有资本支持风光氢储产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及把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做好重要指示精神,依托我市风光资源优势,坚持分布式和集中式并举,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布局向风电、光伏产业集中集聚,加快壮大我市国有资本新能源产业,促进全市能源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构建集能源生产、装备制造、应用示范于一体的“风光氢储”产业格局,开创全市国有企业“绿色发展”之路,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绿色低碳、经济高效的能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双碳引领,绿色转型。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引领,以发展风电、光伏为主要抓手,加快我市能源结构向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2.坚持政府引导,国企主导。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各旗区、各有关部门协同支持,市、旗区国有资本联动合力推动全市国有资本风电、光伏产业发展壮大。   3.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我市土地、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禀赋条件,在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及林草相关制度政策的前提下,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明确项目类型和建设规模,因地制宜、精准投资,走出各具特色的新能源发展道路。   4.坚持创新驱动,技术赋能。依托鄂尔多斯市碳中和研究院,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减碳统计、监测、核证、碳交易等工作,开展风光氢储、智能电网等技术研发和推广,为新能源发展激发创新活力。   5.坚持模式多样,滚动发展。坚持国有资本引领,采取全资、控股、参股以及旗区联动、央地合作等多层次、多样化投资模式,坚持建设一批、储备一批、策划一批的梯次滚动发展机制。   (三)主要目标   按照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提出的将全力推进内蒙古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开发利用,建设一批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在全国率先建成以新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给体系、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到2025年新能源装机规模超过火电装机规模、2030年新能源发电总量超过火电发电总量,把内蒙古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新能源产业高地总体目标。我市将风电、光伏作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的重点,加强产业政策衔接和建设指标争取,实现吸引一批大型企业合资建设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并落地先进制造业,促进全市电力结构显著优化,助力我市尽快完善能源供给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国有资本风电光伏投资机制。重点支持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市国投集团)牵头、其它市直国有企业及旗区国有企业协同,市、旗区联动全面参与,共同主导推进我市风光项目有序开发和高质量发展。支持市国有企业独资或市、旗区国有企业合资建设分散式、分布式项目。鼓励市、旗区国有企业与调峰煤电类企业、采煤沉陷区煤矿、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铁路集运站等合资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市、旗区国有企业与大型央企合资建设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配套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   (二)支持国有资本风电光伏指标配置。支持市、旗区国有企业依托各自产业基础开发多种形式的分散式、分布式风电、光伏项目,积极争取建设指标。支持市、旗区国有企业与大型央企、国企联合申报集中式光伏风电项目,市能源局要积极协调自治区能源局集中式风电光伏建设指标。以市直国有企业为平台,市、旗区国有企业捆绑参股,优选大型电力央企、大型国企联合申报并控股建设大型基地项目,探索项目建成后市、旗区国有股权溢价转让的发展模式。   (三)加强风电光伏产业规划和项目储备。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思路,突出规划指导作用,坚持“市、旗区联动、集中储备、梯次落地”思路,市能源局指导市、旗区国有企业建立全市国有企业风电光伏项目库,根据项目土地、资金、合资方等因素优选排序,依次实施,形成策划、储备、建设、运营梯次滚动发展模式。   (四)加强风电光伏项目用地保障。突出用地指标作为市、旗区国有企业主导风电光伏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作用和优势条件作用,坚持全市“一盘棋”思路,市自然资源局与各旗区统筹规划全市风电光伏项目可利用土地,坚持“统筹规划、一体流转、集中储备、合理使用”的原则,通过“农光互补”“牧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复合用地模式,变“劣地”为“宝地”,把新能源开发与矿区治理、沙漠治理工作相结合,实现一举多得。支持旗区以既有流转土地入股,市、旗区国有企业共建项目。   (五)夯实风电光伏项目资金保障。“十四五”期间,市财政以资本金形式大力支持承担开发建设风电光伏产业的市直国有企业,旗区财政以资本金形式大力支持承担开发建设风电光伏产业的旗区国有企业。市国投集团及承担开发建设风电光伏产业的市直国有企业要积极加强新能源产业资本运营,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每年用于风电光伏产业的投资占年度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40%。同时,通过政府金融手段加强政策引导,加大绿债、基金、金融贷款支持力度,鼓励更多资金流向新能源产业,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有序投入重大风光项目。   (六)支持风电光伏项目并网和消纳。充分发挥我市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消纳优势,市能源局要加强协调国家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及电网公司,认真落实土地、并网接入和电力消纳等建设条件,通过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火电灵活性改造、绿电制绿氢、绿电进园区、绿电进矿区、绿电进农村牧区和新能源电力外送等模式,把落实风电光伏项目开发方案中确定的接入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消纳作为当前支持风电光伏建设的重要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确保核准备案的风电光伏项目顺利建设并发挥效益。   (七)发挥风电光伏产业经济社会带动作用。充分放大和发挥风电光伏产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市、旗区国有企业要坚持“风光产业链选商、配套产业同步落地”的思路,优先选择在我市配套建设新能源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精尖、高附加值、高经济贡献项目的大型企业合资建设风电光伏项目。市国投集团要整合内部资源,推动风电光伏产业与碳中和研究工作、碳交易、充换电基础设施等产业协同、融合发展。市、旗区国有企业要因地制宜,开展零碳乡村示范项目、“光伏+清洁供暖”项目、“零碳光储换充一体化示范电站”项目、绿电低碳屋顶分布式光伏一体化示范项目、“光伏+乡村旅游”项目、“光伏+矿区生产生活”项目、“光伏+电动重卡换电一体化”项目等特色应用,积极创新“光伏+”发展模式,开发一批农光互补、牧光互补、光伏发电供暖、板下经济等典型项目,推进光伏产业多元化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八)提高风光产业科技水平。坚持创新引领,聚焦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全面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依托鄂尔多斯市碳中和研究院,积极开展风电光伏产业碳交易相关工作,市、旗区国有企业投资的风电光伏项目要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先进技术和设备,要大力加强风电光伏产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九)打造风光氢储产业集群。按照自治区“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壮大绿氢经济,推进大规模氢储示范应用,打造风光氢储产业集群目标,市直国有企业要依托鄂尔多斯市碳中和研究院积极跟进氢能领域的科研及示范项目进展,并逐步深入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和相关的技术服务。逐步构建上游绿电、中游绿氢、下游应用的多场景风光氢储全产业链,争取与行业内头部企业合作,加快能源结构转型,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加强能源资源一体化开发,提升能源全产业链水平。   (十)成立风光氢储产业联盟。鄂尔多斯碳中和研究院要在市能源局的指导下牵头成立新能源产业发展联盟,助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整合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大型用能企业、装备制造企业、科研单位和金融机构优势资源,加强交流做好服务搞好宣传共享成果。多措并举、积极鼓励新能源企业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企业相互参股,提高产业发展耦合度,共创我市清洁能源产业“风光储氢一体化发展”新愿景、新未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成立市国有企业新能源产业工作组(下称工作组),负责全市国有企业新能源产业工作,做好与自治区相关厅局的沟通对接和协调争取工作,要定期召开推进会议,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和前期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局长霍励平兼任,负责协调落实工作组部署的工作;前期工作组设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长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陈德华兼任,负责推进市、旗区国有企业风电光伏项目前期工作和对接合资企业等事宜。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国有企业发展风电光伏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要在建设指标配置、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加强风电光伏项目资金保障和注册资本金、优质资产补充等方面的支持。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旗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风电光伏投资项目的监管工作,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各级国有企业要加强企业投资管理,确保风电光伏项目投资效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高质量。   附件: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新能源产业工作组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3日   附件   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新能源产业工作组   组 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苗程玉   副市长   刘凤云   副市长   组 员: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勇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邱 林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边 东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杨晓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王水云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德华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韩玉飞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都日斯哈拉 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边子珍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高利平   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晓虎   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建东   鄂尔多斯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郝健邦   鄂尔多斯市鄂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宇华   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建军   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田 斌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总经理   相关链接:关于《国有资本支持风光氢储产业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

      鄂府发〔202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

    2022-02-0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鄂府发〔202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守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控违法用地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审核报批和利用土地,任何企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违规使用土地,否则一律立案查处,切实做到依法批地、依法用地、依法管地。严格规划管控,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凡未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发改、工信、能源、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核准手续,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和供用土地,坚决守住自然资源保护红线。   二、加强矿政管理,切实规范管理矿业用地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的矿业权,不得受理新设、延续、变更登记手续;凡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相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不得进行审批;凡涉及矿产资源出让、矿权范围划定、探矿权转采矿权等事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针对露天煤矿临时用地,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督导力度,确保企业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复垦还地,严禁“批东建西、批小建大”,否则将停止执行临时用地政策。强化井工矿监管,煤监、能源部门将超层越界、未批先建等违规采矿信息及时反馈自然资源部门,形成监管合力。针对地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不到位的矿山,自然资源部门要列入管控名单,在用地审批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三、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构建常态化、立体化、制度化、科技化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与大数据相融合,做到及时发现报告、及时制止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查摆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坚持刀刃向内,严明工作纪律,促进和维护自然资源管理良好秩序。对各旗区出现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吃拿卡要”等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严格落实“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要求,转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动态巡查,推行国土资源违法有奖举报等,动员公众参与执法监管,采用举报热线、互联网、微信等手段及时受理违法线索;积极探索和推广高分卫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方面的应用,推进执法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原则,以苏木乡镇为网格单元,构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层层压实责任,织密监管防护网,扎实做好自然资源执法、巡查及防控工作。   四、夯实管理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总结自然资源管理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市、旗区两级自然资源《考评激励机制》《自然资源执法长效机制》《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和纪检监察沟通工作长效机制》等制度,从组织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建设用地出让、土地开发、矿业权出让等环节,堵塞自然资源管理漏洞。着力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保护、监管工作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自然资源部门对地区自然资源管理使用负直接监管责任。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严控贷款发放。对未履行自然资源监管共同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肃问题整改,坚决杜绝问题反复发生   针对各类督察发现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逐一分析原因,逐一研究对策,逐一整改落实。涉及违法用地问题,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移送的必须移送,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实现动态“清零”。针对闲置土地问题,通过收回、置换、盘活等方式提高闲置土地处置率,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针对2020年7月3日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均属于顶风违法建设,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消除违法状态。针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占用的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要最大限度恢复为耕地、消除违法状态,确实无法恢复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针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的要公开通报,对相关企业高限处罚,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相关旗区及部门责任人约谈问责;针对虚假填报卫片查处信息的,要严肃追究填报人、审核人的责任。市人民政府将土地整改问题完成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与各旗区用地指标挂钩,视整改情况调配用地指标、统筹用地审批,对整改不力、重视不够的旗区,适时采取暂停土地审批等措施。   六、强化信息预警,努力遏制违法用地行为   根据卫片执法下发旗区月度违法用地面积,对各旗区实行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对当月新增违法用地2宗以上的,实行黄色预警;对当月违法用地总面积10亩以上或者违法占用耕地5亩以上的,实行橙色预警;对当月违法用地总面积15亩以上或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的,实行红色预警,暂停所在旗区用地审批工作。对单个项目违法面积3-5亩的,实行黄色预警;对单个项目违法面积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实行橙色预警;对单个项目违法面积10亩以上的,实行红色预警。连续两项被黄色预警或被橙色预警的,将约谈分管领导;被红色预警的,将约谈主要领导,暂停所在旗区用地审批,同时,将违法用地行为视情况移送司法纪检部门处理。   七、严肃追责问责,构建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深化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行政领导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自然资源执法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将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比例、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到位率等内容纳入市对旗区“五位一体”考核范畴,作为领导干部各项考核、离任审计等重要依据。凡旗区年度内出现3起以上违法用地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10亩以上(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造成恶劣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要移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因地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的,以及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要移送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自然资源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根据上述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构建自然资源内部系统都参与执法的“全员监管”、对自然资源管理各个环节均监管的“全程监管”、与系统外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监管”执法监管新机制。同时,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勇于攻坚,切实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为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政策解读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

      鄂府发〔202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

    2022-01-25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2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8日   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和金融工具的引导和杠杆效应,集聚资金,推动乡村产业兴旺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力推行“党支部+龙头企业+农牧户”“党支部+合作社+农牧户”等产业发展模式,重点扶持辐射带动强、增收效果明显、发展潜力较大、与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农牧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包括乡村旅游协会等涉农涉牧组织)、家庭农牧场(包括自治区乡村或牧区旅游星级接待户等涉农涉牧大户)以及合法经营并与龙头企业、合作社、乡村旅游协会、景区等组织机构有利益联结的农牧户。   第三条 重点扶持农牧业主导、优势、特色产业和林沙、乡村旅游、电商服务、农牧业科技服务等产业。在黄河、无定河流域重点支持瓜果蔬菜、玉米、奶牛、肉羊产业和乡村旅游产业;西部硬梁区重点支持绒山羊产业;沙区重点支持细毛羊产业;东部丘陵山区重点支持杂粮杂豆、绒山羊产业;城郊、重点交通沿线和景区周边重点支持乡村旅游业;生态自然恢复区及矿区塌陷区重点支持林沙产业、农牧业循环产业以及服务“三农”的各类农牧业科技服务产业等。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四条 产业扶持资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挥资金效益。资金使用坚决杜绝“大水漫灌”“撒胡椒面”和重复补贴。   第五条 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思路,采取项目化运作方式发展产业,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三区”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战略性、引领性、约束性、载体性的重要基础作用,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第六条 旗区人民政府为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发挥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产业振兴专项推进组(下称产业振兴推进组)作用,确保产业振兴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农牧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为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实施主体意愿,激发各类实施主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护好农牧户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所扶持的产业实行项目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组织化实施。市农牧局组织建立全市金融支持产业振兴项目监管平台,对项目的申报、评审入库、风险补偿、贷款投放等实行全过程监管。对财政资金直接扶持的项目,严格实行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评价结果作为扶持资金拨付、下一年度项目安排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放贷机构牵头,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配合,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项目主体责任约束机制,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规范农牧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的经营行为,科学把握投入产出关系,明确“责、权、利”,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市农牧局负责建立市级金融支持产业振兴项目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审核   (一)申报主体。农牧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三年内未出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已立项未按期开展项目建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近年来项目由于自身原因未通过验收的实施主体不得申报;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涉及人民法院诉讼执行案件的(申报主体作为原告或者执行申请人的除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主体不得申报。   (二)审核推介   1.初审。各旗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筛选本行业的申报项目,经旗区分管副旗区长审定并公示后,上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复审。   2.复审。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金融机构评审论证旗区报送的项目。通过评审论证的,报市农牧局汇总,分类纳入全市金融支持产业振兴项目库。   3.推介。市农牧局根据项目分类和排序情况,适时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和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介项目,协助落实金融贷款和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金融支持产业振兴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择。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协助推动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按照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产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市本级设立产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对选定的入库项目,依法合规通过融资担保,产业基金引导、风险补偿基金保障、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   第十二条 实行融资担保。重点为涉农涉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财政局从市产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依托市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农牧企业提供担保。探索引进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鼓励旗区担保公司积极参与担保工作。   第十三条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市财政局、有关旗区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乡村振兴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扶持金融机构选定的公司化运作入库项目。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择优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运作。   第十四条 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由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设专户,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合作金融机构在金融支持产业振兴领域贷款提供风险补偿(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内的贷款单笔风险补偿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合作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放大信贷额度,重点扶持农牧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旗区也要相应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信用类贷款原则上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五条 创新金融合作模式。引入多家银行参与金融扶持乡村产业振兴工作,加强多方合作,协同发力,构建多元化信贷投放机制,提高放贷效率,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多层次、全方位的拓宽融资渠道,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对多样化金融信贷产品的需求,助力乡村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探索创新银行机构有效服务模式。银行机构要积极参与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放大支农支牧投贷规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推行免抵押、免担保特色产业贷款模式;积极推进信用嘎查村评定工作;综合运用“政+银+保+企+农”五位一体的风险共担方式,加大供应链融资、活体畜禽抵押等信贷产品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行农村牧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进一步促进农牧户资产资本化转变;建立投贷联动模式,推动农牧企业健康发展;推广“党支部+合作社+农牧户”贷款模式,保障农牧户持续增收致富。   第十七条 实行贷款贴息。从市产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贷款项目按百分之三(三厘)的年利率定额贴息(不含流通贷款),重点扶持纳入项目库的农牧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   (一)贴息条件   1.农牧业企业:采取签订订单等方式与农牧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涉农涉牧企业,对贷款额度3000万元以内(包含3000万元)的部分予以贴息。   2.产业化联合体:具备产业化联合体基本特征,能够发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功能,利益联结紧密,能发挥产供销一体化作用。   3.合作社: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服务带动能力强,当年盈余返还、按股分红情况符合有关合作社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合作社,可享受贴息政策。   4.家庭农牧场:符合相关认定办法,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牧场、自治区乡村(牧区)旅游星级接待户,可享受贴息政策。   5.农牧户:合法经营并与龙头企业、合作社、乡村旅游协会、景区等组织机构有利益联结的农牧户,可享受贴息政策。   (二)贴息期限。按年度结算贴息资金。贴息期限最高为三年;期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三)贴息方式。采取事后贴息的方式,即贷款主体按约定向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后,方可向旗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四)贴息审批。贷款主体向旗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信贷资料,由旗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市农牧局审批汇总,由市财政局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 统筹使用涉农涉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统筹范围包括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农牧、商务、水利、林草、金融、文旅、交通、科技、电力等领域资金。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产业振兴推进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产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的监管,定期追踪检查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个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由资金管理单位追缴资金,再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确保产业振兴专项扶持资金有效监管、高效利用。   第二十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及行业部门,要根据农牧业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和强化对贷款主体的信用甄别与约束机制,不断强化贷款主体的金融法治意识,引导提升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各类贷款主体要坚持市场导向,认真研究各项扶持政策,提高产业发展能力。   第二十一条 积极引进商业保险和担保机构,探索建立市场化的联保、互保和银保担风险分担机制,具体保费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扶持农牧业企业、产业化联合体、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农牧户过程中形成的逾期贷款本金,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金融机构向市农牧局提出书面代偿申请,确认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由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分担比例偿还,其中对农牧业企业的贷款本金,市级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旗区风险补偿基金承担20%,其余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对于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户等主体的贷款本金,市级风险补偿基金承担40%,旗区风险补偿基金承担20%,其余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承担。市转型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农牧局及相关旗区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追偿所得按照上述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链接:《鄂尔多斯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金融支持产业振兴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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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2-02-0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3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8日   鄂尔多斯市教育领域市与旗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3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21〕1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市与旗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在明确自治区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基础上,落实市与旗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旗区人民政府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科学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地方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   三、主要内容   按照教育总体要求和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学生保障机制、学生资助、其它教育经费三个方面。   (一)学生保障机制   学生保障机制总体为中央、自治区补助后,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分四档按比例分担。第一档包括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市级分担 20%, 旗级分担 80%;第二档包括东胜区、鄂托克旗、乌审旗,市级分担50%,旗区级分担50%;第三档包括达拉特旗、鄂托克前旗,市级分担70%,旗级分担30%;第四档包括杭锦旗、康巴什区,市级补助90%,旗区级负担10%。市本级管理园区参照第三档执行。   1.公用经费保障机制   (1)学前教育公用经费。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执行自治区标准,所需经费自治区与地方按3∶7分担。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2)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民族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国家基础标准内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的20%部分及自治区、市已出台公用经费保障相关政策所需经费,中央、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3)普通高中教育公用经费。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执行自治区标准,所需经费自治区与地方按3∶7分担。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2.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地方分担50%部分及自治区、市已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相关政策所需经费,中央、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3.校舍安全保障   农村牧区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分担。东胜区和康巴什区要建立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市、区按比例分担。   4.教科书、教辅用书保障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使用中央资金。自治区制定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市本级制定教辅用书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将其总体确认为中央、自治区、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其中:用于激励引导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与自治区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自治区、市、旗区财政分别承担;用于困难资助方面的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在中央、自治区补助后,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按“学生保障机制”中明确的比例分担。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在自治区财政资助后,由市本级全额承担所需经费,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2.普通高中免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下称“两免”)及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和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普通高中“两免”政策所需经费,中央、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的国家规定部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分担部分及自治区已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相关政策所需经费,中央、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中等职业学校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自治区补助之后,由市与旗区按比例分担。   (三)其它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中涉及课后服务费、推行国家统编教材、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其它教育经费,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它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国家、自治区、盟市与旗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市与旗区财政分别承担;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及民办教育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各旗区也要相应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三)明确地方权责,加强旗区统筹。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合理划分旗区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旗区统筹均衡能力,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相关链接:图解:鄂尔多斯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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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2〕1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022-01-29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鄂尔多斯市对标先进提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统筹推进我市对标先进提升创建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尔多斯市对标先进提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对标先进提升创建工作属市综合经济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长由市综合经济领导小组组长杜汇良兼任,具体事宜如下。   一、主要职责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鄂尔多斯讲大局担使命、走在前作示范的要求,统筹指导全市对标先进提升创建工作,调度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杜汇良   代市长   副组长:苏翠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刘晓峰 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心宇 副市长   高闻何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孔繁飞 副市长   苗程玉 副市长   额登毕力格 副市长   刘凤云 副市长   张众志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李 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勇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喜荣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邱 林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鹏程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杨雨龙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丁 玲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武永平 市委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   黄伯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万世斌 市教育体育局局长   边 东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杨晓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特古斯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辛宏亮 市民政局局长   刘 杰 市司法局局长   邬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王学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马二喜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雅拉图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余永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水云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雷·斯仁 市水利局局长   周桂荣 市农牧局局长   张 涛 市商务局局长   赵子义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王 枫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马保荣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武占宽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杨 庚 市审计局局长   陈德华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韩玉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键军 市统计局局长   霍励平 市能源局局长   韩玉飞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边子珍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都日斯哈拉 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张文峻 市医疗保障局二级巡视员   金 山 市信访局局长   马振平 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张 良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王 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建钧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薛海霞 市大数据中心主任   李新树 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主任   崔永忠 市铁路民航中心主任   李庆年 市税务局局长   石 磊 市气象局局长   任海龙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田 斌 鄂尔多斯供电公司总经理   苏颖波 国家统计局鄂尔多斯调查队队长   三、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张众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勇、陈喜荣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和督促检查组,综合协调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喜荣兼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综合三科、会议保障科负责,具体承担综合、协调、服务等职能;督促检查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勇兼任,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具体承担督查督办等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按季度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同时,各成员单位要指定1名科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对标先进提升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21〕93号)要求,将对标创建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实施,严格按照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重大进展和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   今后,除市领导外,领导小组其他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其行政职务人员自行接替,不另行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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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7 朗读

    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上汽红岩鄂尔多斯新能源整车生产准入工作推动小组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1号   各有关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推动上汽红岩鄂尔多斯新能源重卡基地新能源整车生产准入工作进度,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上汽红岩鄂尔多斯新能源整车生产准入工作推动小组(下称推动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动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刘凤云 副市长   副组长: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吴 云 伊金霍洛旗旗长   杨晓龙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陈 勇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伊拉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白剑刚 伊金霍洛旗委常委,蒙苏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杜彦斌 伊金霍洛旗副旗长   成 员:刘 彦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和科技电子科科长   张 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科科长   杨晨光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科科员   杨飞跃 伊金霍洛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徐建刚 伊金霍洛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宗军 上汽红岩内蒙古分公司总经理   田新建 上汽红岩规划部总监   二、其它事项   推动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杨晓龙兼任,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及时了解、调度项目建设和资质推动进展情况。工信部门负责就新能源整车生产准入事宜协调对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改部门负责就新能源整车项目备案事宜协调对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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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府办发〔2022〕10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

    2022-01-24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天合创能源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1·2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10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2022年1月20日16时50分许,乌审旗中天合创能源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了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组 长:于贵忠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李 军 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成 员:牧 仁 市纪委监委第四监察室正科级干部   朱 彤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级警长   高 煜 市总工会经济部副部长   王 瑞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乌力斯 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科副科长   联系人:乌力斯   联系电话:15598816666   调查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六)根据工作需要,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二、工作要求   (一)调查组成员要严格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诚信公正、恪守职责、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二)调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调查组组长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相关工作并及时参加事故调查相关会议。   (三)调查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准向有关部门或事故单位提出与调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调查组要妥善保管相关物证、证言和其它材料,保守涉及事故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   (五)乌审旗人民政府和事故涉及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确保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六)如对外界发布信息,由市委宣传部指定专人统一负责,内容必须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审核同意。在事故原因未完全调查清楚之前,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相关信息。   此项工作结束后,事故调查组自行撤销,不另文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人民政府...

      鄂府办发〔202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2-01-1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调整部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工作分工,具体如下。   尹占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负责协调处理副市长孔繁飞、刘凤云分管口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六科、政务七科、信息科。其它分管科室不变。   张 勇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协助秘书长负责协调处理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高闻何和副市长苗程玉分管口工作。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三科、政务五科。其它分管科室不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行副市长AB角...

      鄂府办发〔2022〕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

    2022-01-28 朗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行副市长AB角工作制度的通知,   鄂府办发〔2022〕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市政府工作有序开展,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副市长之间继续实行AB角工作制度,市委常委、副市长苏翠芳与市委常委、副市长刘晓峰互为AB角,副市长王心宇与副市长额登毕力格互为AB角,副市长高闻何与副市长苗程玉互为AB角,副市长孔繁飞与副市长刘凤云互为AB角。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