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交通运输局针对全市现有巡游出租汽车更换新能源出租汽车出台配套补贴办法,按照此办法规定:在3月15日前更换新能源出租汽车的最高可补贴7.5万元。
据了解,更新的新能源出租汽车要求: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车辆电池为三元锂电池、电池容量不低于49千瓦时。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基本参数自主选择车型。是否达到经营期限不作为新能源出租汽车更新的必要条件,经营者可根据运营实际情况自愿选择,逐步更新。
补贴标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自治区补贴,对充电型车辆给生产厂家补贴4万元,对采取车电分离模式经营的,给生产厂家补贴2.5万元,给实际出资方补贴2万元;另外一部分是鄂尔多斯市配套补贴,对2023年当年到期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车,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给予实际出资方每辆车1.5万元补贴,提前一年更新的,给予实际出资方每辆车2.0万元补贴,提前两年及以上更新的,给予实际出资方每辆车2.5万元补贴。另外,考虑到新冠疫情影响,对在3月15日之前购置的车辆,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给予实际出资方每辆车另外增加0.5万元补贴。
此次配套补贴办法鼓励探索发展换电和电池租赁服务,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探索出租汽车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配套补贴总金额3000万元,补贴办法采取“先报先得、总量控制、量满则停”原则,为一次性补贴,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10月30日废止。
(交通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