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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治区医保局最新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7 10:28:00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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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乌“十四五”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精神,在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以下简称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政策标准统一,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筹资标准
根据呼包鄂乌前三年大病保险筹资总额、基金支出、基金结余等情况确定筹资标准,2022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二、统一政策标准
(一)起付线。2022年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个人负担1.4万元。
(二)报销比例及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符合政策的特慢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超出起付线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部分,由大病保险按60%比例支付。
(三)最高支付限额。全面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四)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大病保险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规范政策衔接,适宜适度确定保障水平。指导经办机构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完善经办服务,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解读和服务宣传,增加责任意识,密切跟踪分析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不断提高参保人获得感和幸福感。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盟市可参照执行。

 

今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标准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原《关于做好呼包鄂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0〕122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6日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1月1日起实施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1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此前谈判成功的94个药品正式进入医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开出这些药品的经济负担降低。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74个目录外药品,涉及21个临床组别,患者受益面广泛。

 

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精神病等慢性病用药20种;

 

肿瘤用药18种,丙肝、艾滋病等抗感染用药15种;

 

罕见病用药7种;

 

新冠肺炎治疗用药2种;

 

其他领域用药12种。

 

自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以来,连续4年的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已经累计将507个药品新增纳入全国医保支付范围。其中谈判药品价格降幅超50%,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双重效应,大幅降低患者用药负担。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开展药品谈判,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医保部门战略购买的作用,对纳入谈判范围的药品,以“全国医保使用量”与企业磋商议价,统筹实现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减轻患者负担的目标,用有限的医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保障效能。同时,通过医保基金的价值购买、战略购买,引导医药产业走创新发展道路。

 

国家自2000年以来先后发布了8版医保药品目录,目录内的药品数量从1535种增加到2860种。

 

按照此前国家医保局的统一部署,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1年12月底前将谈判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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