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旗法院行政团队审结了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被告张某给付2016年度供热费1613元。被告答辩称不交供暖费的理由是温度未达到相应标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测温记录两份,证实实测温度高于合同约定温度。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被告如数缴纳了2016年度供热费,本案以原告撤诉告结。
对此,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室温不足是很多供暖案件中业主拒缴供暖费的抗辩理由。但是,这些案件中业主的胜诉率都比较低,主要原因就在于业主举证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发生供暖季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时,业主要注意固定和保留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如果出现供暖不暖的情况,业主应及时联系供热单位或者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求工作人员上门测温并形成书面的测量记录。也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