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开采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根据开发计划分阶段按照规定权限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使用林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关于矿山开发使用林地的有关规定,大中型煤矿可使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外,其余煤矿开发可使用Ш级及以下保护林地。严禁露天煤矿开采使用国家一级公益林地。大中型煤矿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
二、持续加强露天煤矿开采使用林地监督管理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林业、森林公安等相关部门摸底排查辖区范围内露天煤矿使用林地情况,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林地。摸底排查及处理结果务于2018年10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
各旗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露天煤矿未经审批使用林地的,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露天煤矿未按批准内容使用林地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露天煤矿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拒不归还、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的通知》(林稽发〔2016〕183号)处罚。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