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伊金霍洛旗万胜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的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无批准文号和执行标准,虽已取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在我区部分盟市医疗机构临床试用备案的批复》,但供货方为神木县药材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并无中药配方颗粒。
另发现该医院使用的培力(南宁)药业有限公司的中药配方颗粒,同样取得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培力供货商为湖南新汇医药有限公司(南宁)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在我区备案临床试用单位的批复》,但供货方为湖南新汇医药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无中药配方颗粒。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两个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的备案批复,只允许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在鄂尔多斯辖区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并未允许第三方的医药公司介入经营销售,且中药配方颗粒并不属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范畴,更不属于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因此中药配方颗粒应属于医疗机构制剂范畴,调配使用需要经自治区备案同意后在医疗机构使用。
目前,市食药监局已向自治区食药监局发出对该案的定性请示,案件正在查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