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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5 11:13: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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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7日

                  鄂尔多斯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结构,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和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应遵循“先租后售、自愿购买、产权分类、区别定价、分步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每个项目出售量不得超过总量的50%,确保租赁性房源的持续增长。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购买有限产权,也可购买完全产权。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对符合出售条件的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抵押登记和房屋权属登记,鄂尔多斯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和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发改、财政、国资、国土、建设、审计、税务、民政、金融、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有限产权申购管理

第五条  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

(二)申购时仍符合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三)租赁期间无欠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及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申购人按政府批准实施的价格购买后取得房屋70%的产权,其余30%的产权归政府持有。申购人应对政府持有30%的产权按届时租赁价格支付租金,直至购买完全产权后为止。

第七条  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承租人提交购买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提出购买申请。

(二)审批。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审核申购资格,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

(三)签订合同。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申购人与市城投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四)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和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将经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审核确认的70%的购房款缴入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户,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开具70%产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五)权属登记。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和其它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购人办理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第八条  申请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所购房屋可以继承,但不得出售、抵押、赠与、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三章  有限产权变更完全产权管理

第九条  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并缴清有限产权购房款满两年,并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无违反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人提交购买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提出购买申请。

(二)审批。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审核申购资格,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

(三)签订补充合同。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申购人与市城投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合同,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四)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和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将经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审核确认的购房款中的30%的购房款缴入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户,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开具剩余30%产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五)权属登记。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有限产权房屋权属证书及其它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购人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章  一次性申购完全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  一次性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赁期满6个月以上;

(二)申购时仍符合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三)租赁期间无欠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及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一次性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承租人提交购买申请书和身份证明,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提出购买申请。

(二)审批。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审核申购资格,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一次性购买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

(三)签订合同。凭《公共租赁住房(一次性购买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申购人与市城投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四)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一次性购买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和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购房款缴入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户,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五)权属登记。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凭《公共租赁住房(一次性购买完全产权)准予购买确认书》、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和其它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购人办理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缴清全部购房款满两年,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后,完全产权人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出I价格与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具体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城投房地产公司母公司)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测算,由房管、发改、国资、财政、审计等部门共同审核,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出售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回收的资金,一律缴入市城投房地产公司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专户后上缴市财政国库,专项用于偿还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七条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优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合同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用途。购房人不得擅自将已购有限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出租、赠与、闲置、出借或改变住房用途。

第十九条  对在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从2016年7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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