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

首页>公开>应急管理>应急知识
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08-27 15:29:25      作者:信息公开网      来源:      【  保存
  打印       
分享到:
       

             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下称低保)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
  第二条  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认定低保对象必须符合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
  (一)户籍条件。具有鄂尔多斯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家庭收入条件。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以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或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低保待遇。
  (三)家庭财产条件。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和实物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房产(包括在本市及在外省市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债权、商业保险、高档艺术品、收藏品以及其它有关财产。具体认定条件为:
  1.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和公司企业注册资金等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4倍。
  2.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3.家庭成员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
  4.无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第三条  明确低保对象认定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开具申请受理单;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材料。
  如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人户分离家庭模式提出申请和申报。
  1.在同一旗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原住地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直接向旗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不在同一旗区或不在同一盟市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信息核对工作应通过旗区民政部门建立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并根据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对同一旗区人户分别在不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申请人,信息核对工作直接在旗区民政部门完成。对人户不在同一旗区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应核对其居住在本地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信息;对不在本地的其它家庭成员,应以公函形式委托其经常居住地旗区民政部门,核对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完成后将核对结果以公函形式回复。
  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对同一旗区人户分别在不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人,旗区民政部门应组织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其家庭成员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对不在同一旗区的,由户籍所在地旗区民政部门组织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其居住在本地的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并赴其它家庭成员生活或工作地区入户调查,异地调查工作由目的地民政部门配合。如不能实地调查,应以公函形式委托目的地旗区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协查公函同时抄报所属盟市民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备案。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民主评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评议小组以嘎查村(社区)代表为主,不得少于常住人口的5%。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方式评议,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并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评议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审核及公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在嘎查村(社区)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
  (五)

转载声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网站标识码:1506000004     蒙ICP17002409号-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477-8581170(工作时间)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 建议使用IE9以上浏览器

邮箱:ordosxxbs@163.com

   蒙公网安备 1506030200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