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旗区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必须隶属于市、旗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已列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内。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收储、整理、供应等规划和计划,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土地储备项目。旗区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并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
第二章 计划和管理
第五条 市、旗区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土地市场调控要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及列入城乡建设规划的基础设施周边土地、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等项目涉及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由各级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编制。旗区下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牵头,市财政、国土、规划、发改、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配合,统筹编制全市下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同时抄送相关单位和旗区。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和类别。
(四)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末储备土地规模。
(六)储备土地融资需求。
(七)储备土地供应预测收入等。
第八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作为实施土地储备和供应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土地储备应严格遵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3〕71号)和《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相关要求,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特别是国家级公益林地。未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储备及供应。确需调整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 下列土地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它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土地储备机构核查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
(三)确定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意见。
(四)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
(五)报批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
(七)支付费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八)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第十二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级人民政府优先购买土地的决定,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价款,由国土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第十四条 对因保障性用房、安置用房及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