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市人民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是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企业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借贷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五)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和保障重点的原则。投资项目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领域。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审批项目、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其他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计划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于每年的9月份提出次年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初步意见,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综合平衡,统一编制综合性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建设计划安排项目建设经费。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九条 未列入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确需新增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追加列入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由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前应组织专家评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听证、征询和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要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向相关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招标内容。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按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按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附以下文件。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确定的投资额。超过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单位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单位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相关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规划许可、用地批准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概算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额,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的,项目单位需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以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为依据,编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概算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委托市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基建办)建设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办理完成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后移交市基建办,市基建办负责办理招标、施工许可等后续手续,并组织实施。市基建办在接收前要审核施工图,如设计投资超出批复概算,退回原项目单位重新设计或调整概算。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招标。未批复初步设计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核,原审批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履行概算调整手续。
对已完工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概算调整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报请相关规划和建设部门核实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在15日内向相关建设部门备案,6个月内向规划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于2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报项目单位审核。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3个月内出具审定结果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于2个月内出具决算审计报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出具审定结果报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于3个月内出具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的30日内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备案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及其它职能部门依据职能分工,管理和监督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相关规定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索贿受贿等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范围,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四)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承担具体责任。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直各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各旗区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印发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通知》(鄂府发〔2011〕87号)同时废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