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主管部门因战备或平时其它涉及公共安全原因的需要,可无偿征用已使用的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腾退。
符合下列要求的人防工程平时可以使用:
(一)已按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
(二)具有与平时功能相配套的给排水、供电、照明及通风措施;
(三)出入口数量不少于2个,且必须具备室外主要出入口。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的设计功能,人防工程平时可用作旅馆(招待所)、宿舍等居住场所、办公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汽车库、商场(店)、超市、医院、餐厅、展览厅及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禁止在人防工程内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人防工程使用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备有依法核准登记的有关文件,且应具备以下文件:
(一)按有关规定取得的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二)按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三)按有关规定制定的治安管理制度、防火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
(四)管理单位与使用人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
(五)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六)按规定制定的人防工程防汛应急措施;
(七)由人防主管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
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按规定设置人防工程使用标志牌。
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对标志牌的设置及内容更新负责。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平时用于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的人防工程,其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其他用途的人防工程,其采光窗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人防工程内的环境卫生应定职定岗专人负责,做到整洁明亮、干燥无异味;夏季应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以保证空气质量符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卫生标准》。
人防工程内应设置专用垃圾收集存放间。垃圾收集存放间应有不向邻室对流的措施,每天应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
人防工程室外地面出入口及采光窗井等对外孔口处应设置必要的防雨污水倒灌措施,以保证人防工程防汛安全。
人防工程内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且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平时用于人员居住、办公、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营业厅的人防工程,工程内人员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应设置应急指示设施。
人防工程内禁止使用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严禁个人擅自拉设临时用电线路。
人防工程内卫生间宜采用自然通风,条件不许可时应设机械排风装置。卫生间的房门应在下部设置固定通风百叶。
人防工程内除单独设置的有独立排风系统的吸烟室外禁止吸烟。
无采光窗井的人防工程,一般不得用于旅馆(招待所)、宿舍等人员居住场所;用作办公等人员活动场所时,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机械送排风系统。
人防工程平时用于人员居住和办公,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必须符合《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相关要求,且每个房间都必须具有通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防工程内居住、办公的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人;
(二)住人房间内单床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两床之间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米;
(三)办公房间内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
(四)单面布房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米,双面布房时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3米,不满足通道净宽要求的,必须设置其它疏散措施;
(五)人防工程内应设置独立的开水间;
(六)室外出入口管理用房必须设置为地下使用服务的项目,严禁将室外出入口管理用房单独出租;
(七)人防工程内人员居住不得与物品仓库、生产车间等混用;
(八)人防工程使用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装修改造,达到内部环境整洁、美观,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平时用于地下医院的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传染病诊室和传染病病房。
各类人防工程的从业人员,其健康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
使用人防工程的管理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凡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
(三)使用煤、汽油、石油液化气等明火及其它产生有害气体的燃烧器;
(四)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五)进行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
(六)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区、县人防部门对在用人防工程进行年检时,要进行诚信纪录,健全管理档案。
对违反本规范使用人防工程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注销《人防工程使用证》,责令停止使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