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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督办办法(试行)(2014年6月26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4-06-28 00:00: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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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认真落实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包括: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明确办理意见的决议、决定;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

  (三)市人大常委会在专项工作评议中提出的评议意见;

  (四)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视察中提出的意见;

  (五)其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中提出的意见。

  第三条 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至“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

  第四条 “一府两院”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后,要进行认真研究办理,并在2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推迟至3个月内书面报告对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一府两院”提交书面报告20日前,应当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

  第五条 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应当突出采取的措施、解决的问题、取得的效果,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出具体说明。

  第六条 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直接办理相关议题审议事项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办理情况,跟踪督促,抓好落实。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进行调研、视察。

  第七条 对涉及全局和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应当听取“一府两院”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适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并对重点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有关承办单位必须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对再次报告满意度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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