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人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二条 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是否受理的审查意见,经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掌握案情,制作审查报告。
第五条 在集体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负责汇报案件事实、调查情况、相关法律规定、重点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等,并根据评议提出的处理意见草拟《行政复议结案报告》上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本办分管负责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审查批示,对行政复议案件作出结案处理,并制定《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 按照案卷档案目录顺序将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对于行政复议工作与行政复议案件中的重大事件与重要案件要做好备忘录。
第九条 协办人员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调查记录、评议记录和相关辅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