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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6-07 00:00:00      作者:      来源:      【  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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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达拉特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旗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按照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2004〕1号)精神,中共达拉特旗委员会、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安全生产专项工作的通知》(达党字〔2012〕18号)文件要求,旗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本办法出台后发生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劳动用工纠纷、农民工工资投诉,并依法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本办法出台前发生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劳动用工纠纷、农民工工资投诉;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信、交通、水务、水保、电力、铁路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生。各片区负责人和专项小组组长要亲自带队到实地进行摸底调查,将矛盾解决到萌芽状态。同时要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成立农民工工资管理机构,所在项目部要有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农民工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缴纳工程总造价2%(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各1%)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后,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未拖欠农民工工资,退还保障金及利息。拒不缴纳的不得开工建设。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启用保障金账户内资金时,应当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在30日内补足。

上述特殊情况经政府分管劳动、城建、土地的副旗长共同审批的除外。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按规定使用,一经查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工整改。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指定银行建立劳务费专用账户。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劳务发包企业从劳务费专用账户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签字领取工资的花名册要报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在项目部生活区进行公示。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和有关社会保险及支付缴纳日期、培训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在进入施工现场后7日内完成人员实名登记工作(需在劳动保障部门和辖区派出所备案),确保每位农民工工资如实发放。

第九条 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各片组领导配合,按时监督检查片区内各用人单位及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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