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11〕5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东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装备制造基地管委会: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2020年)》(以下称《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 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
《规划》是我区指导土地利用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
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我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行业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学习《规划》,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社会依法依《规划》用地的意识和观念,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障规划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实施动态评估,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管理,强化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
《规划》是我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必须要符合《规划》的总体要求和总体布局安排。
三、依法严格各级规划审批
各镇规划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报批。同时要加强《规划》实施的动态监督,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四、加快完成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要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组织完成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承办: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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