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函〔2015〕279号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苏25-4站至苏76-2站、苏76-1站至苏76-2站
两条砂石路升级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乌审旗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苏25-4站至苏76-2站、苏76-1站至苏76-2站两条砂石路升级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乌国土资字〔2015〕190号)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研究,同意你局制定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等补偿办法,具体批复如下。
一、项目征地位置
乌审召镇、嘎鲁图镇。
二、项目征地面积
项目征地面积为336亩。
三、征地范围内土地类型
主要以草地为主,地上树木以乔木(杨树、柳树)为主,具体地类及面积由旗国土资源局、乌审召镇政府、嘎鲁图镇政府、各相关嘎查村、各相关部门及承包户现场丈量、勘测登记为准,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标准进行核算。
四、土地征收办法
(一)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土地补偿费支付标准按《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乌审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2〕1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的确定。机井、围栏、牲畜棚圈等附属设施登记丈量后,补偿标准按《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乌审旗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收和临时使用补偿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12〕10 号)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未做规定的按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补偿具体工作由旗国土资源局依照旗政府批复方案实施,乌审召镇政府、嘎鲁图镇政府、各相关嘎查村、各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被征地户的协调工作。
五、被征地农牧民安置办法
(一)被征地农牧民安置办法可按照《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发〔2008〕22号)执行,具体工作由旗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失地农牧民可申请就业。乌审召镇、嘎鲁图镇政府可以根据当地进驻企业的发展,适当安置一部分失地人员。
六、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办法
征地补偿协议由乌审旗人民政府(甲方)与被征地嘎查(乙方)签订协议,涉及附属设施等补偿内容的由被征地户及所有权人签字确认,如被征地户或所有权人拒绝确认所登记的补偿内容,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没有异议而拒绝确认的,由旗国土资源局